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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吴志成律师
非法拘禁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古某与同案人在澳门从事赌场相关行业,20101020日份被害人先后二次向古某等人借款进行赌博,因输钱无力偿还而签下375万人民币欠条,当晚,被告人为了讨要欠款,便将被害人王某拘禁在澳门一酒店内。当被害人提出回广东、福清找朋友筹款还债后,被告人古某就与同案人一同雇车将被害人王某带回福清,于1024日入住福清瑞星酒店,晚5时话,被害人王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某以扣押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日,构成非法拘禁罪。
承办经过: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并会见被告人古某,对案发的整个过程进行绘图描述,在庭上为被告人古某作罪轻辩护(1)、在澳门赌博是合法的,赌债也是合法的。(2)、被告人古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在扣押期间没有殴打被害人,在从澳门回福清途中,对被害人均是好吃好住伺候着。(3)、被告人古某系澳门人,对大陆的法律不了解,且之前被害人还欠其375万巨额债务,有其客观原因,且被告人古某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采纳吴志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古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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