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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八大现象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和递增幅度逐年增大。从2006年到2009年4年间,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提高了29个百分点。笔者通过对300例离婚案件调查分析,发现近年来的离婚案件如下八大特点。
   1、年龄上的“两级”现象。其中“一级”是低龄离婚较为普遍,年龄大多集中在23—26岁之间,约占离婚总数的84%左右;另一“极”是老龄离婚率增加,约占调查案例的10%多,且有逐年上升趋势。老龄离婚的以50岁为起点,年龄最大的71岁。“白头偕老,永结百年”之说受到了威胁。

    2、性质上违法现象。目前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约占调查例案的46%.其主要形式有(1)未办理结婚手续的非法同居,占25%.(2)未到法定婚龄而骗取结婚手续的违法婚姻,占18%.(3)骗婚和买卖形式的非法婚姻,占3%.

   3、地域上的“非转农”现象。离婚过去一向是城里人的专利,农村几乎无人问“津”,如今随着时事变迁,离婚这“旧时王榭堂前燕”,如今也“飞入寻常百姓家”。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农村离婚率大增,2006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25%,到了2009年递增到450%以上。其发展变化之快,令人咋舌 。

    4、性别上的“休夫”现象。从诉讼主体上讲,即女方为原告首先提出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在调查的300q起案例中,女方首先提出离婚的197件,占调查案例的66%.

  5、经济上的“高价”现象。离婚当事人一方往往为了尽快摆脱“困境”,自愿或忍痛挨宰,以几万或几十万的离婚价码换取走出围城的通行证。

  6、共同财产的“争夺”现象。近年来,婚姻案件对分割共同财产的争议逐步加大,其争议的重点也转移到不动产、股权、股票和高附加值的可动产上。为争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有的不惜复制、涂改原始凭证,甚至制造伪证。此类案件约占调查案例的45%,且逐年增多。

  7、形式上“公告”现象。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人口流动的频率加剧,外出经商 、务工、跳槽人员增多。一些青年男女,结婚后蜜月还未过完,便孤雁单飞。一去两三年,不通音讯,不辞而别。此举在通讯和交通高度发达的今天极不正常。无奈,在家留守的一方,对这种“不辞而别”和名存实亡的婚姻,只好诉之法院,被迫离婚。而法院找不到被告,只好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应诉的,法院只好缺席判决。此类案件约占调查案例的10%左右。

  8、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现象。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青年人生育观念的变化,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离婚诉讼中,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日渐加剧。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夫或妻一方不分男孩或女孩,不计对方是否支付抚养费用,有的甚至抛弃共同财产,也要争得对孩子的抚养权。未争得抚养权的一方,有的藏匿孩子,拒不交出,有的偷抢孩子,以致引发械斗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阶段内经济、道德、思想等各种因素在家庭上的反映,有极其复杂的一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离婚率上升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大量的婚姻破灭,家庭解体,必将带来道德沦丧、秩序混乱,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河南封丘法院 正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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