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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热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的程序既包括本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程序。本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审查与决定,如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就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特别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既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的一般性规定,也要遵守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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