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对认定事实婚姻不同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不止一个人打电话给我咨询重婚的问题。主要是说,其本人典礼同居几年了,还有了小孩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女方(男方)又在给其他男人(女方)结婚登记或公开同居生活,她这样子的是不是构成重婚,我对刑事审判不是很熟,想着已经构成重婚了。就说:“应该是,但是这是自诉案件,你得找到她重婚的证据,恐怕不好找的,要不,你找个律师帮你办吧”。
现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 《 婚姻登记 管理 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 《 婚姻登记 管理 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项规定结合上下文给人的印象是当事人自动解除,不是依法解除。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因此, 《婚姻登记 管理 条例》施行后, 一般 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并且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就在这。这种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再次与她(他)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 存在“重婚”的问题。 据此, 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深究。
1、 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2、 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的 , 对这种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也不受理, 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 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不会 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但是,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 普遍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 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我认为比较难认定的就是刑事上所牵涉的事实婚了,它与民法上的事实婚有一定的冲突。1994年2月1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按照刑事审判实践,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虽然 得不到 行政规章 确认 形式上的事实婚,但是实际上她(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事实婚,从而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
新蔡县人民法院 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