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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破产案件审判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渐显现。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上海各类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市场需求等原因相继陷入经营困境并导致破产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局面至今在上海法院中反映并不明显。

  重视破产法的调节作用

  就破产企业的规模而言,出口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牺牲品。这些企业由于业务不足和产品滞销积压等原因以致资金无法回笼,导致大量逾期债务无法清偿,可能也会造成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该类破产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这也符合金融危机发展的规律。
  司法对策的具体运用应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对于上海法院来说,应当充分重视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和间接调整作用,不仅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而且还需要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产生广泛而积极的间接社会影响。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

  采取淘汰与挽救并举的措施

  由于上海的经济发展正受到来自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到上海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上海在“十一五”期间要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就需要淘汰部分消耗大、效益低的企业,而数据显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清算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需要调整的行业。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处理破产案件时,上海法院必须综合考虑上海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经济增长动力等因素,以金融危机为契机,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则,淘汰部分不符合上海发展规划的、已经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同时也要挽救符合发展方向的、有希望复苏的企业,给因一时经营不善而产生财务危机的企业机会,避免破产。

  债权与债务的公平清理

  企业的破产,一方面要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的经营价值;另一方面也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现代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就需要提高法官对金融危机的预警能力,需要制订周密的工作预案,以流程管理和群体性诉讼联动机制为后盾提高法官的快速反应能力。
  首先,发挥司法的延伸功能。上海市一中院在认真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审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后,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保障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以发挥司法的延伸功能。如在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被保全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企业资金周转情况,以及保全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等,注意财产保全与执行措施的力度与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障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能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的经营能够减少失业人员,以此保证社会的稳定,避免危机扩大。
  其次,防止破产制度的滥用。在破产案件中还需要防止滥用破产制度来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拟破产企业有债权,但在会计处理上被确定为坏账,对此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经过严格程序确定清收不能且申请人确属资不抵债的,才可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审理破产案件时需特别注意查实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确切目的,防止滥用破产制度以借破产转移资产的行为,防止滥用破产制度。
  最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难度最大、同时也是最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只有妥善地安置了职工,企业破产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否则每一个破产案件就将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过程中确实丧失竞争能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破产审理和清算过程中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审理因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等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度危机。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从司法角度而言,虽然不允许法院因偏袒特定的当事人而恣意地改变审理顺序,但是当法院按照正义原则认为某些案件存在着需要给予优先审理的理由时,就可以打破形式平等的要求而具体地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因此法院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可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第一,完善司法建议和司法援助制度。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内控机制有漏洞等原因而造成的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调解的同时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帮助这些企业堵塞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加以反映。对于典型案例,法院还做好法制教育、宣传等延伸工作,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上海市一中院在支持中小企业上,提出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将司法救助适用于中小企业,可以在缓交诉讼费等环节简化相应审查程序。另外,在民事审判领域,法院还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加强沟通,旨在通过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为涉诉中小企业当事人减轻负担。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和保全财产。

顾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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