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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腐败走向国际化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除了对其严重性和极端危害性应保持高度警觉外,还要加强制度在反腐防腐方面的自我构筑能力建设,而刑法便是制度拒腐最主要的防线。反思近年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在防治腐败方面正走向国际化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对刑法的全面修订,使中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刑法治理腐败走向国际化,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在修订时,在此领域注重与国际普遍实践相互接轨、彼此渗透、协调发展、共同前进。那么,其意义究竟有哪些呢?
  首先,以“立法建制”为主要指导思想,加强反腐败国际法的国内化。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结构日趋复杂,近年来我国在治理腐败方面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因此近年来,全国人大在反腐防腐方面除了重视反腐机制创新外,尤其重要的是加强了刑法的震慑性警示,将公务人员政治道德与行政责任纳入法定刑,并建立了一套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这一方面是本土防治腐败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国际社会反腐败相关规范标准的国内化。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随后开放签署,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起正式生效。作为倡议者之一,我国政府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并于2006年2月12日起在中国大陆生效,同时适用于香港地区。为了更好地贯彻和遵守公约,以立法建制为本土思路,全国人大结合了我国反腐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特点,对刑法防治腐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以使其与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协调统一。刑法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会极大地抑制腐败外逃现象,也必将成为当今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直接诉求和基本体现。
  其次,以“本土实际”为主要立法原则,力求在立法技术方面国际化。刑法在治理腐败领域要得到较权威的震慑性,便离不开国际合作。美国选举制度国际基金会主席科斯·汉德森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反腐败要联合人权组织、商界等各个方面,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没有合作就没有希望”。而我国在治理腐败犯罪时一个尤为突出的现象,就是许多腐败分子为逃避惩罚并占有贪腐所得,要么潜逃要么转移赃物。这便对新时期我国加强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新挑战。针对这一点,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正时注重立法技术与国际接轨,注重反腐败刑事法网建设和立法意图明确,刑罚处罚力度也将逐步符合国际标准。例如中美就曾在此方面成功合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与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之一。许、余及家眷均潜逃美国后被捕,其后余振东被遣返并被控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获刑12年。在立足本土反腐实际的基础上,在立法技术上加强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符合各国和平、安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建立健全腐败犯罪分子的引渡机制和腐败犯罪所涉财产追回机制,一方面有效地惩治了腐败,追回了资产;另一方面也推进了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国际化,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尽可能地保障了体制的廉洁运行。
  再次,以“保障人权,法律文明”为立法精神,使得反腐败刑事法网国际化。世界主要国家及相关国际条约在反腐方面有一清晰特点,即严密的反腐败刑事法网乃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一种国际化的趋势。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通过修改补充法律来不断严密反腐败刑事法网。而在近年来通过的多个刑法修正案中,也都涉及到了惩治腐败犯罪的修法内容。例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四)》,专门增加了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未谋取个人利益的腐败的规定;2006年6月29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纳入腐败犯罪。
  纵观我国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对于反腐机制的构筑,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加强依照国际通行做法,拓宽了刑种的规定和贿赂犯罪主体方的均衡性,即适当提高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同时使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能够臻于合理的轻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加强了反腐败中的人权保障;二是从立法技术出发,趋缓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中的重刑主义,加强与他国在法律制度设置方面的交流和刑事法治信任,以利于反腐败领域的刑事法治国际合作;三是在立法精神方面更加注重法治文明,这也是刑事法治的永恒主题。注重保障人权和刑事法治文明,也有利于我国克服在反腐败刑事国际合作领域的困难,公正文明司法,使得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及其国际化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根基之上。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我国刑法在治理腐败领域内的国际化,实际上就是刑事司法反腐机制研究和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腐败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问题。虽然腐败已成“当前最大的危险”,但我国反腐刑事法治立足于本国反腐败法治事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汲取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有益经验,不断进行国际化、现代化的努力,就必将结出丰硕的成果,从而保障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繁荣而清廉的国度。
  李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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