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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高频知识点汇总
发布日期:2011-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

  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得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销案件规定》、《反补贴案件规定》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变更判决适用的限制,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再审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措施和申请执行期限,非诉执行中申请期限、执行管辖、权利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部分: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和时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和处理程序;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第二部分是新增考点,根据立法发展的新形势所新增加的考点,其考察的几率比较高。

  第三部分是理论考点,掌握这些理论考点是应试的基础。

  行政法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部门法,司法考试大纲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要求是:“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决不能忽视理论考点。这些理论考点主要包括:关于对行政法中行政概念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理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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