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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
发布日期:2011-03-22    作者:王成律师
一.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机。
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看,立法者鼓励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很难做到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即建立劳动关系,应至少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第一个月内,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办?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考虑应对之策:1、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一旦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意或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考虑不予录用;2、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如果确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了大幅增加,并且各地劳动机关颁布了一些参考文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是从条款数目方面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限制,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其内容还必须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一旦违法将会被视为无效。
 
四、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问题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根据变更的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划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法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劳资双方对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主要的法定事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可能出现的具体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劳动合同继续;2、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未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此时并不能必然视为劳动者漠视认同变更劳动合同;3、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权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作出决定。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现实中,劳动纠纷中,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案件占很大比例。随着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一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限制和规范。在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根据是否员工有严重过失,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解约和非过失性解约。过失性解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解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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