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经济补偿请求权小议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对于现实生活中,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照顾子女、老人,协助丈夫工作大多数妇女来说的确是一种补偿。但在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济补偿的诉求率和获得支持率普遍偏低。
首先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而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夫妻还是保留着传统的观念,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认为结婚是两个人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仅是人身上的结合,也包括财产上的结合。结了婚,所有的财产就应该归两个人共同或者说属于新建立的小家庭,而不应该再分彼此。相反,对财产进行约定则因为有着预备分手、为离婚作打算的嫌疑而不被人们接受。另外,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是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人们的收入水平不高,多数人个人财产还很少,消费和养老育幼的责任需要家庭或夫妻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共有是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有效手段。而且,妇女就业率收入状况等总体上还不及男子,大多数己婚妇女在生育子女、操持家务、协助丈夫工作上付出较多的时间、精力、甚至财产。所以,无论从人们的观念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主流。如在某基层法院审判的离婚案件中,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是普遍,实行夫妻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还未有个案,由此可见,因我国极少有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形式,所以,使得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缺少了一个前提,从而使这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陷入了困境,也就使离婚妇女的请求经济补偿权难以实现,只是纸上法律的可能性。
“良好执行的意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项很难实现的权利,在法律条文上再先进、再完美对当事人也没有太多的意义。建议在婚姻法修正时,对此条文修改,以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网萍乡安源频道 周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