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国务院“10号文”之后,北京市和一些外地城市于日前又陆续推出了具有各地特色的,有的甚至更严于国务院“10号文”的房产新政。对于这一系列房产新政,除很少数的人表示异议或质疑外,舆论大多表示拥护。

  如何看待近几年房价上涨离谱现象?

  这两年房价涨得太离谱,不仅普通百姓买不起,就连有的市长、局长亦表示,自己十多年的工资都买不起房子。有人问我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三个层次考察:其一,吃、住、行属于公民生存权的范畴。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基础的人权。传统宪政理论认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人权中的重要位置。我们今天的科学发展观同样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并以之为核心。就住房而言,其既是维系公民个人生命、生存、生活的必需品,亦是保障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重要条件。

  其二,政府有保障公民住房权的义务和责任。人民之所以要建立政府,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公权力提供单个的个人难以提供和获取的“公共物品”。当然,住房并非都是“公共物品”,但居住权的保障则无疑属于“公共物品”。当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因为房价太贵或其他原因买不起、租不起房子时,政府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新政”,依法调控房价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公民“住有所居”,使其住房权得以实现。否则,政府的存在就可能发生正当性危机。

  其三,房价暴涨由各方面的原因和各种因素促成,政府调控房价也应有各种不同的手段、不同的途径和通过不同的政策因应。市场调节和行政干预都是必要的选项。在进行市场调节时,不应忽视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能忽视打击、排除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而在进行行政干预时,更不应忽视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市场竞争对保障公正、公平和防止腐败的作用。前一阶段房价暴涨不能完全归责于市场竞争,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非市场因素——如某些地方领导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GDP、某些腐败官员和不良开发商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拉高地价和房价、某些炒房客利用房贷政策和其他政策的空子炒房抬高房价等——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政府应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

  有人问我怎么看待北京和部分外地城市的“蚁族”现象,政府应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

  我认为,公民的住房权称“居住权”也许更妥,“居住权”是指公民“住有所居”的权利,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有一定的居所栖身,在这个栖身之所,他能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而不论这个栖身之所的住房是他自己购买的,还是租用的,或是政府或非组织以社会救济形式无偿提供给他的。住房权绝不等于住房所有权。有人误解,住房权是每个公民买房和买得起房的权利。这种权利其实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至少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我去过一些国家,发现很多出身中产阶层的人都是租房住,大学生和大学刚刚毕业的人更是如此。租房其实有很多好处,比如便于人才流动、便于公民迁徙自由、随时更换生活环境,等等。所以,我国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特别是出身中产阶层的人的居住权。除了适当增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以外,应该以更多的物力、财力建设廉租房,鼓励公民更多、更愿意租房而不是买房。此外,对于某些确实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人,政府还应兴建一些救济性住房,无偿提供给这些极端困难的公民居住,以保障每个公民居住权的真正实现。

  当然,公民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承租,或者是通过申请政府或非组织救济,其所获得的住房都应该达到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质量标准。这种标准应根据一个普通人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的最低生活需要和各地经济、财政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并根据各地经济、财政的发展情况而适时调整。如果公民住房标准低于一个普通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如像目前北京和一些外地城市“蚁族”的居住情况那样,则不能认为政府已履行或履行好了其保障公民居住权的义务和责任。

  “保障公民居住权”可否入宪?

  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应当把“保障居民住房权”入宪。对此,也有人征求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我认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是随社会的进步和各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早期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限于生命、自由、财产权和选举、被选举权、平等权、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权利。而现代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其新修订的宪法越来越多地将公民各种经济、社会和福利权(如劳动权、受教育权、退休、休假、失业救济权等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在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将保障公民居住权,即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所称的“住房权”入宪是适当并且可行的。

  除了居住权以外,我认为,目前我国还迫切需要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入宪。这些权利与公民居住权具有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而且,这些权利也是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公民没有这些权利,其居住权也很难完全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姜明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