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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另行租车费、租康复工具费等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在处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尤其是向我咨询的一些朋友当中,很多人不知道或者知道闲麻烦就不向责任方索要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车子在修理期间另行租车的费用、租康复工具如拐杖的费用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应当向责任方索赔呢?索赔的难度大吗?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因此,陈俊律师在这里提醒尤其是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朋友们,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你们无法运营,将直接导致你们的收入减少,应当积极收取证据,向责任方索赔这事必要的,不要闲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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