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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制度下律师的困境和出路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这次两会中有一种声音,就是构建中国的“大调解”司法制度,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12类,必须进行诉前调解。这是不是一种征兆,很难说。

2010年4月22日,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革命圣地延安发表讲话:“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政法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其中就有“大调解”司法制度。

大调解制度依据是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这种制度会给律师行业带来什么呢?律师业务主要分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在法律可以预知的社会,人们往往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非诉业务显得比诉讼更重要。但在法律后果可以通过案子运作加以规避的社会,诉讼比非诉重要。

当下,律师主要业务还是民事诉讼。诉讼讲究证据和技能,讲法而不讲情,如果调解,结果就完全不一样,既要讲法,更要讲情,律师可能说不过居委会大妈,是非不重要,法理和法律依据不重要,专业技能也不重要,自然要不要请律师也无关紧要。

调解就是和稀泥,如果这种和稀泥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法律人无疑是一场灾难。那意味着你背的法条不如居委会大妈一张巧嘴,人人可以当法官。如果江苏规定的十二种案件必须调解成为诉前程序,或者一种潜规则,那民事案件一半可以不请律师了。

律师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受到打压,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退到墙角,如果在民事案件代理领域再退一步,估计就到了死胡同。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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