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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4月30日19时左右,原告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孙某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驾驶人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谁进行赔偿以及各自应当赔偿的份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方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所驾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因原、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分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70%,被告赔偿30%。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一方机动车所有人未购买交强险,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仍需自掏腰包为车祸买单,不仅加剧了自身或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对一些履行能力较差的车主,可能导致被侵权人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目的是分担社会风险,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故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该险种,以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己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然而,实践中一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特别是摩托车、拖拉机等这类机动车所有人参加保险意识薄弱,为了少花钱,或存在侥幸心理,均未购买交强险或其他商业险,而其自身经济实力也有限,导致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索赔难”。因此,承办人建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养成“上路必有保险”的习惯,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主加大处罚力度,以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
薛景,就职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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