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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二手房交易需公证事项
发布日期:2011-03-18    作者:110网律师

       买卖合同公证。根据上海有关政策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根据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收费标准,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公证费为总价的0.3%+100 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公证费为总价的0.25%+350 元。
  委托公证。主要指上家或下家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能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由于现在二手房大多通过中介公司来交易,中介公司为方便交易一般会要求客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所以不论是境外人还是本地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都会办理相关的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公证费则因委托内容的不同而分为人民币300元至 500 元不等。
  贷款合同公证。境外人在上海购房如需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经过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明。贷款公证费为贷款额的0.3%。
  赠与公证。赠与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注意:在不考虑房屋价格的情况下,赠与所产生的税费比买卖产生的税费要高,赠与公证费为合同总价的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虽然现阶段部分期房转让可以不经发展商同意进行交易,但是发展商不愿提供相关的预售合同。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双方必须提供足够的预售合同方能交易。因此,下家必须拿上家的预售合同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共六本以上的合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这种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收费为人民币300元至7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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