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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争鸣话题】

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有的还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旨在监督司法公正。有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可干预司法个案,直接评议庭审情况,有损于法院独立审判。

【笔者观点】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未尝不可,但不宜主动组织,应以受邀组织比较妥当;若组织人大代表去评议法院庭审,则有悖法律,显然不妥。

【观点阐述】

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应以受邀组织比较妥当。

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一般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况且人大代表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之一和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表,旁听庭审更无可厚非,未尝不可。但是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安排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不宜主动组织,应以受邀组织比较妥当。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如果主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难免不被误解为有“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嫌疑;所以笔者观点,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如果应法院方面邀请,人大常委会去组织代表旁听庭审,这样比较妥当,也很有必要;因为法院主动邀请代表旁听庭审,是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积极姿态,不会被误解为“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同时法院主动邀请代表旁听庭审并征询代表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和提升法官庭审质量,促进公正司法。

关于可否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的问题,笔者认为组织代表评议庭审有悖法律,显然不妥。

如果组织人大代表对法官审理的单个案件进行评议,不仅有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宪法规定,也有悖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代表法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再说,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也不适合组织人大代表去评价其对与错、好与差、满意还是不满意,更不必说去对某一个案的审判提出整改意见。如果认为人大代表不仅可以去旁听庭审,而且还可以去评议法院庭审;笔者认为就好比让“外行”去评价“内行”,显然不妥。
 
【作者简介】
滕修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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