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九)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之四:第104条 解剖
【法条内容】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重点法条之五:第105、106条 人身检查
【法条内容】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释义】人身检查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
【考点说明】人身检查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第109—113条 搜 查
【法条内容】
第109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提示】搜查的范围
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1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提示】搜查的种类
第112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提示】搜查应有见证人在场
第113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提示】搜查笔录的制作
【考点说明】搜查应当遵循的程序。
◆027. [真题:2009-2-027(单选题)] 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 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 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 B
重点法条之七: 第118条 解除扣押的期间
【法条内容】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考点说明】解除扣押应当遵循的程序。
重点法条之八: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法条内容】
《法典》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提示】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对于赃款、赃物须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没收上缴国库。
六机关《规定》第48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以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典》第198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解释》第294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公安部《规定》第219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圈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法条释义】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及时返还;属于赃款、赃物在判决生效后没收上缴国库;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实例分析】
(2007—2—7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正确答案:A、C
◆068. [真题:2009-2-068(多选题)] 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 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 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 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答案】 AC
重点法条之八: 第120—122 鉴 定
【法条内容】
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说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范围;
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说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享有知情权
第122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条】《解释》第59、第60条
《解释》第59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解释》第60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条释义】关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问题。
◇2007-2-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正确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九:第123条 通 缉
【法条内容】
第123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考点说明】通缉的对象、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
重点法条之十:第124、126、127、128 侦查羁押期限
【法条内容】
第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提示】一般羁押期限及延长决定机关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提示】四类案件的羁押期限及羁押期限延长的决定机关
第12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提示】重罪案件的羁押期限及延长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提示】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六机关《规定》第32条,上述情形只须报检察院备案,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点说明】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重新计算。
◆2006-2-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A.
◆2007-2-30.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 【六机关规定】第32条
◆2008-2-2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