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纠纷案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的行为是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将财产返还给原告。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唯一养病救命的现金25000元借走,同时拿走原告三张银行卡,卡内共有金额17500元,及原告的户口本、购房申请表、金戒指一枚等物品,另侵占原告所有位于桂北新区13-2-2-1号两房一厅住房一套。
这些被侵占财产,是原告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攒下来为了治病养老的全部资本。作为女儿的被告又未履行其赡养父亲的义务,使得原告处于无依无靠,无钱治病的地步。因此,被告应将违法侵占原告的上述财产返还给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华文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