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费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笔转业费用,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作了回答。
章某于1996年9月应征入伍,2003年底转业。其间于2002年10月11日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即分居生活。2004年5月章某曾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缓和,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知,全军区转业干部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相同,主要有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章某的兵龄和军衔,安家补助费应算4个月的基本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计2800元;生活补助费按3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2100元;住房公积金从提干时起算,每年350元,计算至转业时止;住房补贴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月280元。6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判决章某酌情给付王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25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㈠一方的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㈤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㈠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的收益;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原告属于婚后转业,生活补助费2100元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财产分割;安家补助费28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分段计算。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夫妻财产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判决原告酌情一次性给付被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2500元,合理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对军人转业费用规定得较为原则,法官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军人转业费用作出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