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家企业为职工张某单独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现张某发生工伤,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工伤申报,张某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在张某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津贴时,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该单位必须为张某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否则不予支付伤残津贴。该单位认为,工伤保险是独立的社会保险体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还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该单位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在出现工伤事故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支付伤残津贴本身就属于伤残待遇范围之内,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目前的工伤保险政策并没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享受伤残津贴的前提,因此,在认定一至四级工伤等级之后,用人单位和该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是工伤发生之前,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稽核的方式,要求该用人单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