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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陈某与尹某便是曲解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果导致了尹某自杀,陈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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