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下的双重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日和律师同事交流,她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综合工时制下轧不平的加班费!具体说来,在综合工时制下,一般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如果适逢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被急召上班的员工,所受领的加班费与正常工作的员工加班费,计算出来是不一样的!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时,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二、关于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
1. 通常认为,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2.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说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 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即只有两种加班费计算办法,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照150%和300%计算。
三、本案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1. 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2. 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员工,依法不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本应轮休又召回加班的员工,依法享有450%日工资的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叠加)。
4. 注意:召回加班又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休的员工,仍应按照300%日工资享有加班费。
四、结论。
不能安排补休时,综合工时制下会出现惊人的超级加班费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尽量避免出现多计或少发的情形。
【作者简介】
杨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