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
数额 基本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5000~5万元 1年~7年 7年~10年
5万元~10万元 5年~(10年)+ 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 + 没收财产
1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无期 + 没收财产 死刑 + 没收财产
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 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单位,将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给本单位职工。
4、 私分罚没财物罪: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类似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图)国家人员,数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为贪污受贿所得,部分来源不明的――数罪并罚。
6、 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10万元以上。注意:①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②贪污或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境外――数罪并罚
二、贿赂犯罪
1、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财产性利益。
① 两种基本形式:A)索贿;B)收受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
② 其他形式:A)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B)斡旋受贿。C)事后受贿(在职时为他人牟利而退休后收受)。
③ 骗取财物但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诈骗罪。
④ 以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
⑤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共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贪污罪。
⑥ 受贿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⑦ 挪用公款 + 受贿行为――数罪并罚。
⑧ 处罚:(参照“贪污罪”的处罚,尤须记住“死刑”和“从宽”、“从重”)
受贿1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死刑,且没收财产。
受贿5000~1万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国有性质单位,(不论索贿还是收受均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如实入帐的不构成犯罪。
3、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人员“财物”。所以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注意法定量刑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也是
4、 对单位行贿罪:
5、 单位行贿罪:任何性质的单位均可作主体。注意:“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财物或单位名义”给国家人员行贿,违法所得归个人――行贿罪。(其本质是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6、 介绍贿赂罪:须情节严重的行为。
小结本节:
1.受贿类:受贿罪――主体是国家人员;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单位,且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2.行贿类:行贿罪――对象是国家人员;单位行贿罪――对象是国家人员;对单位行贿罪――对象是国家单位。一般主体,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目的在于严厉打击涉及国家性质的贿赂犯罪,不但惩治受贿的国家人员、国家单位,而且惩治行贿的一般人员、单位;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司企业,则仅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项。)
三、渎职罪
注意本节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除泄漏国家秘密罪外)。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 滥用职权罪:故意型。
2、 玩忽职守罪:过失型。公务型责任事故。
小结本类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又“徇私舞弊”的是情节加重犯。
3、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
4、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
小结本类型:
1.注意犯罪主体不特殊;
2.故意和过失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此外,『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和过失也是如此。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 徇私枉法罪:刑事审判活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
徇私枉法 + 收受贿赂――牵连犯,择一重罪。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小结本类型:枉法裁判的行为包含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有收受贿赂行为的,择一重罪。
3、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 滥用――执行判决职权罪;
5、 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6、 失职――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7、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主要熟记罪名即可)
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 环境监管――失职罪;
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9、 放纵――走私罪;
10、商检――徇私舞弊罪;
11、商检――失职罪;
1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6、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8、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军人违反职责罪(本节主要熟记罪名即可)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1、 战时违抗命令罪;
2、 隐瞒、谎报――军情罪;
3、 拒传、假传――军令罪;
4、 投降罪;
5、 战时临阵逃脱罪;
6、 违令作战消极罪;
7、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 战时造谣惑众罪;
9、 战时自伤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
1、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暴力、威胁方法,战时从重;
3、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 军人叛逃罪;
5、 逃离部队罪;
6、 私放俘虏罪;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 故意/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1、 武器装备――肇事罪;
2、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并非枪支、弹药、爆炸物;
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 遗弃――武器装备罪;
6、 遗失――武器装备罪;
7、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1、 虐待部属罪;
2、 遗弃――伤病军人罪;
3、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