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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的非法搜查罪的客体要件如何考?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察非法搜查罪的客体要件。本文主要介绍了非法搜查罪的客体要件,非法搜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 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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