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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效力批复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

  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70622

  【实施日期】 19570622

  【章名】 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

  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

  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

  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

  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

  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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