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加快,要想从根本上加快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就必须对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一、司法理念与职业道德的定义、内容、特征、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关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念在司法中的意义是;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是理念的变革,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不被信仰的理念是虚假的、无意义的。
司法理念一般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具体的司法理念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其次,司法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极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第三、司法理念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
最后,司法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1、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最重要的是,一是确保司法的权威,减少法律程序外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活动;二是确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终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改革的方向。
2、当前,根据当事人能力及国情,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必须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在现阶段应尽量缩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差距。程序公正理念有利于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但必须与法院自身利益严格区别开来。
3、避免极度扩大法院的权力,使法院成为准行政机关。目前,社会对司法机制寄予过高的期待,但对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问题却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受到轻视,或者机能老化,不能有效地分担诉讼的压力。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同时,现代司法理念意义在于;司法制度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基础,准备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造成思想混乱、信仰缺失。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约束力。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厚德才能执法,德正方能法严”。司法公正与法官的人格魅力紧密相连,而法官的良知和人格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从源头上推进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既有客观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内在的原因,少数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产生一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爱憎分明,嫉恶如仇。“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原因。二、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三、敬业进取,精益求精。四、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肩上的天平就会失衡。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案件处理的观察和感觉,法官高尚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水准,增强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必须加强法官的个人素质,抓好现有法官的教育,并把法官进、出口关。致力教育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坚持文明执法形象,全面打造新时期的法官新形象。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新的条件,坚持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方法,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法官的行动,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一定要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品行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要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是培养法官高尚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不仅能提高法官的文化、业务素质,而且能够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升华思想。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三德”教育活动,可以教育引导大家在单位做个好法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要转变观念,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质量。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作保证,又要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守则补充,还要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和警戒作用,既要重视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又要重视抓好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树立司法理念的公正性与遵守司法礼仪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形象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严守中立,司法具有中立性。这是其有别于立法,行政最典型表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具体争议和冲突进行公正审判,不能对当事人有任何偏见。另外还要平等对待,平等是一种反映人们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我国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文明司法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活动方式与表现是否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当前法官急需树立文明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加强修养突出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和热情文明的司法形象。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生活等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提高司法效率,遵守司法礼仪,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每一名法官应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自律,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中的楷模。
四、影响司法职业道德因素的分析
司法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发展必然受到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封建思想文化对现代司法职业道德具有深远的影响。封建统治者“王权至上”、“刑不上大夫”等特权思想,以及等级观念的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现代司法职业道德上即为特权思想的泛滥。有些法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惟我独尊,以权代法,以礼受贿,以权经商,任人惟亲。另一方面,我们借鉴和利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乘虚而入,拜金主义导致一部分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享受主义驱使一部分法官腐化坠落,大肆挥霍浪费,极端个人主义致使一部分法官自由主义泛滥,违法违纪,蜕化变质。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对司法职业道德建设行使有效监督的前提和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特别是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得到加强,依法办事理念逐步形成。公民法律素质提高,必然导致公民司法服务水平要求的提高,社会对法官队伍建设是希求愈高,尊之愈重。
社会公众监督力度的加强,要求树立起更高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突出进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从源头上解决“人民满意”问题,最终赢得公众的信赖,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守护者。我国法院现行的管理体制是横向管理体制,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掌握。从实际看,法院在更多方面服从于各级行政。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有时很难实现,法官严格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忠于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受到影响。在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需要有稳定的政治待遇作保障。
其次,司法职业道德的建设不能脱离物质基础而独立存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过分强调反对“物质刺激”,讲求“无私奉献”,倡导共产主义社会美德,忽视了我们仍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需求与物质分配相对矛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忽视了人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与需求。法官的收入如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毫无保障,不足以维持与他们的社会职责和地位相适应的工作、生活条件时,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现象难以消灭。因此,良好的经济保障制度,必然对司法职业道德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司法职业道德内容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研究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的因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保障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实现。
五、司法理念与人民法官的职业化
法官职业化是职业信仰、道德礼仪,知识背景下的法官群体所具有的职业精神,职业尊荣及职业地位。承担了大量案件审理的基层法院,在职业化建设中面临传统与现实、承继与扬弃的冲突。
乡土社会是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交织之处,也是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所处的特殊社会背景。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民众多是关注执法的结果,而对裁判的过程、理由多漠不关心,民众的利益评价标准带有更多的私人性质,而缺乏对公共政策的考虑等,法官具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法官职业须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产品。反之,社会对司法的影响无处不在,法官裁判不能忽略社会效果。兼具社会性和职业性,关键在于能否使民众感受到法院代表了民意,体现了民情,尊重民智。具体言之,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让职业化的法官深深根植于社会,体现出民主。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对客观事实予以合理的法律评价,法官必须积极行使释明权引导,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或补正,让当事人朴素的思想符合法律的思维方式。
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因此,现代社会对法院提出的全新要求,法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与历史形成的法官队伍基数庞大而整体素质不高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法官应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在能够深刻领会司法原则和精神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滞后,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善于运用法理,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科学知识去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空白,做出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裁判。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必将提供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落实“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注释;
1、《人民法院廉政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8——38页。
2、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第3页、第103页、第109页。
3、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4日、10月、12日、3版、理论与实践。
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