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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
发布日期:2005-03-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全球化进程冲击着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又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阐述了“全球化”的基本涵义,着重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探讨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互动发展。

  「关键词」全球化,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发展

  20世纪的最后十年,一股蕴积已久的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拜而来,冲击着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创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高速发展的全球化进程,整个世界为之一震。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研究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相互关系,借助国际组织来维护和扩展国家利益,迎接全球化的挑战,是摆在每一个主权国家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全球化的涵义

  1.全球化的概念

  时至今日,虽然“全球化”业已成为世人皆知、耳熟能详的名词,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确定内涵的“全球化”概念却暂付阙如。全球化很难说是某一个领域或学科的专有名称,把它视为一个跨学科的多方位的概念更为适宜。

  “全球化”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43年。而该词成为一个“常见新词”是在1972年之后。(注:早在1943年,Wendell Willkie在其一本名为《一个世界》的富有远见的书中,提及全球化的概念。然而,直到1972年,Dennis Meadows等人合著了《发展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课题报告》一书,该书呼吁人们注意因生态危机产生的全球挑战。该书发表后,“全球化”一词成为了常见词。见Jost Delbruck,Globalization of Law,Politics,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 Europena Perspective,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Fall 1993,第10页的注③。)不过,这些早期的称谓都是发生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新的全球通信技术发展之前。现代意义的“全球化”概念应当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因为作为全球化先决条件的宏观经济(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尤指转用浮动汇率制)与高新技术(指信息技术、电信)的发展其才得以确立。(注:Gordon R.Walker and Mark A.Fox,Globalization:An Analytical Framework,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3,no.2,Spring 1996,//www.law.indiana.edu/glsj/vo13/no2/.html,p.2.德尔布鲁克教授也认为,一个多世纪以来出现的国内事务大多是在“机构化”的框架内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合作,这一进程在广义上讲是“国际化”。而“全球化”却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见注①引文,第9页。)

  关于“全球化”一词,人们从不同的着眼点对它进行界定。在国外,有学者认为,“全球化是没有时间和空间区别的互相依存”;(注:Anthony Giddens,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64.)“全球化是时间与空间的压缩以及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普遍化”。(注:Andrew Linklater,“The evolving spheres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International Affairs 75,3(1999),p.473.)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化”所下的定义为:“全球化是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1997年5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德国教授德尔布鲁克则认为,“全球化是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进程,它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将各民族和个人联结在一起。”(注:早在1943年,Wendell Willkie在其一本名为《一个世界》的富有远见的书中,提及全球化的概念。然而,直至1972年,Dennis Meadows等人合著了《发展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课题报告》一书,该书呼吁人们注意因生态危机产生的全球挑战。该书发表后,“全球化”一词成为了常见词。见Jost Delbruck,Globalization of Law,Politics,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 European Perspective,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Fall 1993,第10页的注③。第10页。)有学者认为该定义是最好的全球化定义之一。(注:Krishna Jayakar,Globaliz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5,No.2,Spring 1998.//www.law.indiana.edu/glsi/vo15/no2/15jaya.html,p.2.)其特色之一,是指出了全球化涉及的是有关活动的“非国家化”,而诸如立法和管理市场一类的活动,以前一直被认为是国家的专有领域,全球化因此而有别于“国际化”。(注:虽然“全球化”一词有时被当作“国际化”的同义词来使用,但德尔布鲁克教授认为这两词有着不同的内涵。他认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是民族国家在那些它们不能独自获得国家利益的领域,为达到实现国家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国际化是国家行为体(actor)、公共或私人行为体在国家之外的层面进行的合作活动,但它们最终由国家所控制”。见注①引文,第10-11页。)该定义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认同。长期存在的民族国家体系不能想象超越一国的全人类“共同利益”,这种利益是由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国家利益的相互作用而产生。据此,全球化试图超越这些单独的国家利益以确认全球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创立了一个能使不同观点俱容其间的全球“公共空间”。

  应当说,全球化的根本特征是各国经济与社会联系的普遍化与密切融合。对此,国内学者的看法也有类似之处。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就是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物质的和信息的)充分沟通的过程,是达成更多共识与共同行动的过程。(注:杨雪冬、王列:《关于全球化与中国研究的对话》,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8年第3期。)另有学者认为,全球化是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活动空间日益超越民族国家主权版图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展现出全方位的沟通、联系、交流与互动的客观历史进程及趋势。(注:黄卫平:《全球化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载《全球化的悖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其实,对“全球化”不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全球化”,仅指“经济全球化”,这是最通常和最原始的含义,它指的是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超越一国领土界限的大规模活动,是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是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和融合的表现。而广义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结果之一,即由“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各国之间在法律、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以及最终可能在政治等领域的全面的相互作用,产生全球融合的趋势。

  关于全球化的历史源流,德国国际法学者马兰祖克认为,“全球化”统指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经济领域的一系列深远变化。数千年来,人们的越境货物贸易,以及殖民时代欧洲不断扩展的与世界其它地区的贸易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可被视为国际经济关系(尽管是不平等的)朝着全球的方向发展。近代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可追溯至凿通苏伊士运河和建成联合太平洋铁路的1869年。一战后,各国恢复贸易保护主义和限制资本流动。之后,世界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灾难。只有在二战之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70年代初期开始废除固定汇率制和对资本流动的管制,以及在GATT/WTO框架内对贸易进行的多轮革新谈判,全球化才得以重视。(注:Peter Malanczuk,Globalization and the future role of sovereign states,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with a Human Face,edited by Fried Weiss,Erick Denters and Paul de Waar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p.49-51.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见丁志刚:《全球化问题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1999年第5期。)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全球化进程驶上了快车道。

  2.全球化的动因

  全球化不是空穴来风。究竟是什么因素引发它在20世纪末掀起一大浪潮?关于全球化的原因和动力众说纷纭,但归根结底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全球化和高科技的推动力,二是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重。这些动因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全球化的表现形式。

  在市场推动力方面,首先是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建立在非歧视和自由贸易原则基础之上,这是实施关贸总协定,以及建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结果。该秩序现今也构成形成中的经济秩序全球化的基础。其次,技术革命尤其是电信革命使国际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实现了真正的全球化。(注: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现在仅延伸至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其他国家要么只松散地与全球化的经济相关联,要么完全排斥在全球化经济之外。见注①引文,第17页。)信息技术与电信的累积发展,及其两者的趋同或联合,以及浮动汇率制的实行,是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主要驱动力。时下,东京股票市场上发生的事,瞬间影响到法兰克福、伦敦市场,稍后也与纽约市场相关联。资本的流动,过去是数周或数日的事,而今日可在数秒内发生。一国对利率所作的决定,往往即刻影响全世界范围的贸易政策。再次,跨国公司的出现,极大促进了资本、货物和服务的高度国际流动。跨国公司连同以上两个因素,合力推动着市场的全球化。最后,冷战结束后,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一个全球范围的开放市场体制正在形成。市场经济的运作为全球化创造了结构环境,并为全球化提供了主要的原动力。

  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重,是当代全球化趋势增强的另一个重要动力。全球性问题指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系列超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关乎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问题,诸如和平与安全、环境保护、南北关系、控制国际犯罪、对付艾滋病、控制人口、基本人权的保护、金融动荡、能源危机、粮食危机、资源短缺、海洋利用与宇宙开发、禁毒、难民等等。正如全球管治委员会的报告所指出的,“全球化一词主要用于描述世界经济活动全新改变的某些重要方面。但其它某些无益的活动……也全球化了。”(注:Our Global 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0.)

  对全球化进程影响较大的全局性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对和平与安全的全球威胁、世界多数地区的不发达和贫穷、对全球环境的威胁、世界范围内的大规模移民潮等。(注:参见注①引文,第14-16页;注②引文,第3页。注(13)引书对绝大多数的全球性问题都进行了讨论,该书的汉译本:《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首先,在和平与安全方面,虽然东西方对抗状态于80年代末已结束,但普遍的和平与安全仍处于危险之中。其中主要因素是苏联解体后核武器材料和技术的进一步扩散,新的军备竞赛(尤其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竞赛),军火贸易,国内种族或政治冲突的上升,以及重大的环境污染,等等。其次,在贫穷问题上,尽管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增长,并使数十亿人受益,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仍生活在贫困之中。(注:据世界银行1993年估计,绝对贫困即赤贫者人数达13亿。而且此人数可能仍在增长。见注(13)引书,第139页。)甚至富国也受到其贫穷的社会最低层的困扰。因不发达造成的国际社会大部分人口的赤贫,已成为第一次序的全球问题。再次,环境问题,它也许比任何其它问题更能说明人类命运与共的概念。臭氧层被破坏、全球变暖、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可耕地的沙漠化以及大片陆地被核废料辐射等,这些威胁已超出了单个国家甚至区域性组织应对的能力范围。而环境破坏与贫穷之间的紧密关系使这些问题扩大到全球范围。最后,赤贫、环境破坏和大量的国内种族冲突引发了大规模移民这一全球范围的问题。移民压力不仅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中从农村向城市的移民,还表现为从穷国到富国的移民问题。以往的难民救济计划、给予庇护或其它临时适用的传统手段,已不能充分解决这种世界范围的现象。这些全局性问题的妥善处理,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整体合作与协调。它们既是全球化的动因,也是全球化所面临的挑战。

  此外,信息传递的快捷与开放性,使文化的传播越来越具全球性。一方面是文化多样性的继续存在与发展,另一方面,西方媒体的垄断地位使全世界的文化模式呈现某种单一性,使得文化多样性和传统的价值观受到损害。总之,现在的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互相联系和相互依存。它既有光明的一面,又有阴暗的一面。而不论我们是否喜欢,在上述各种动因的推动下,全球化是一个无法阻挡的历史趋势。“你能逃走,但你不能躲避”或许是这个时代的咒语。(注:Richard N.Haass and Robert E.Litan,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Navigating the Dangers of a Tangled World,in Foreign Affairs,Vol.77,No.3,1998,p.6.)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全球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作为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简称政府间组织),是主权国家的集合体,其本质上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一种常见的固定组织形态。国家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明显、这样咄咄逼人。全球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妥协和协调,这为政府间组织、尤其是普遍性国际组织提供了大展身手的广阔舞台。同时,全球化进程也是国际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加强法治的过程。政府间组织的作用则是国际社会法治的体现和象征,它们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造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政府间组织已不仅仅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法律形式,而且正在逐步成为全球化进程中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政府间组织对全球化进程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制者

  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公约的订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国际组织来完成的。国际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造者的角色。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本身,通常就包涵着适用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联合国宪章的例证自不待说,以二战结束之初达成的关贸总协定(CATT)为例,其多边条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其中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非歧视待遇原则等,构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没有CATT的这些原则,便不可能出现目前这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系,实质上是一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体系。WTO规则体系包括了《关贸总协定》在内的二十多个具体领域的协定、议定书、决议、谅解等,它调整的领域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从关税减让发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和拆除。目前正在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到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从传统的农业领域到高新技术产品和电子商务,几乎均将纳入其权力范围。而且组成WTO规则体系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等文件,性质上均是国际条约,是对成员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故此,WTO的建立和它对CATT的取代,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虎添翼。

  此外,二战结束当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后连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形成为世界银行集团),制定了一系列货币金融规则,直接规范着政府的行为,间接调节跨国公司和银行,保证国际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尤其是1978年IMF正式允许其成员国采取浮动汇率制,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在联合国体系方面,为排除各国国内法的不统一对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委员会致力于起草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等方面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它数十年来的努力已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先后制定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传统商事交易的国际法律(包括制定示范法),如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汉堡规则》、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联合国调解规则》、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

  2.全球性规则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但各个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有自己的监督执行和惩罚机制,一定意义上起到将全球性规则付诸实施的职能。

  在经济方向,GATT/WTO具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程序上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等在内的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又如,WTO属下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设有集管理、司法和监督于一身的“纺织品监督局”(TMB),以对协定的执行进行调解、裁定与监督。再如,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对各国执行多边贸易协定的情况定期展开检查。这一多边监督系统增强了WTO对贸易规章的监督能力。

  在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设有如下监督或实施机制:对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不仅大会有讨论与建机制,而且安理会更有调查、和解与调停、建议解决方法等机制,进而是经济制裁措施、联合国军事行动与维持和平行动等。在其它全球性问题上,国际社会可借助联合国的舆论机制。联合国大会是一个常设的、具有某种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在这里各国就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为贯彻联合国的决议、实施联合国创设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奠定舆论基础。联合国在借助世界舆论监督决议和法律的执行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全球化进程的管理者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政府间组织本质上只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产物与实施者。但是各种类型的政府间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和一体化组织,正越来越多地获得成员国转让的职能性权力,用以管理国际社会的共同事务,在一定意义上行使着国际社会的政府性行政职能。譬如,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上,有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政府间组织来组织、管理与协调有关工作。在国际资金的筹措、借贷、投放方面,政府间组织充当着国际分配者的职能。而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决于现有政府间组织分配职能的改革和强化。政府间组织的管理者职能,在管治全球性问题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1)对环境问题的管治。联合国在管治全球性问题上,一直发挥着中心作用。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作为最普遍的国际组织,在处理全球性问题时,可以通过组织国际会议、建立有关机构、制订相应规章,担负起磋商、协调、推动和监督作用。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对于唤起国际社会重视环境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接下来,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了历史性的第44/228号决议。该决议确认了发达国家应当对防治地球的污染“负主要责任”,“必须将新的、额外的资金引入发展中国家,以保证它们充分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工作”。(注:参见袁士槟、钱文荣主编:《联合国机制与改革》,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95页。)两年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议”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落实此次会议通过的《21世纪行动议程》的实施进展情况,1993年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负责监督整个联合国系统对与环境和发展各项综合目标有关的活动。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等合作,组织制订和通过了有关治理大气、海洋、濒危物种、南极和有毒废物的贸易等数十项重要的国际环境协定。(注:Our Global 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08-209.)

  (2)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一方面,制订、实施与监督国际金融市场资金的投放、借贷和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它们负责调整或监督国际金融体系和确保主要国家的国内经济政策不相互抵触或者对国际社会其他地区造成损害。政府间组织的这一监管职能在当下全球化进程中尤为突出。众所周知,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同时存在着不稳定的威胁。有人指责全球化是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幕后元凶。在一个私人资本市场已经全球化的当代世界,面对着市场这个已逃出潘多拉盒子的妖魔,IMF或其它监管国际金融体系的组织,担负着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IMF旨在稳定国际汇率、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贷款解决成员国的外汇资金需求,它在缓解一系列金融危机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1996-1997年间,IMF所发放的救援贷款高达60多笔。在1997-1998年处理亚洲金融风暴的过程中,IMF向泰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提供了近800亿美元的紧急捐助贷款。巴西金融危机发生之初,IMF从1998年11月开始向巴西提供了一揽子高达415亿美元的资金救助。(注:参见邢毓静:《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新发展》,载《国际金融研究》1997年第10期;周兵:《浅析联合国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的作用》,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世界经济》1999年第7期。)IMF在提供救援贷款的同时,往往还提出涉及私有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税收体制、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导向以及非经济调整措施等贷款条件,试图促进受援国融入全球一体化的潮流。虽然IMF通过贷款条件对借款国开出的“药方”并非全是“良方”,但不可否认,IMF的许多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经济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注:全球管治委员会认为,虽然对IMF的某些具体计划的批评是合理的,但它们中的许多是与过去执行IMF的制约条件缺乏敏感性有关。尽管该组织的制约条件引起了不满,现在的问题往往在于整个全球国际经济体系的工作,而不是MIF.见注(13)引书,第184页。)

  (3)对贫穷国家的支持。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世界上贫富国家的差距也在扩大。贫穷不仅可能助长犯罪和社会动乱,也影响世界的持久繁荣与和平。政府间组织在倡导国际共同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之间把资源作最低限度的再分配等方面发挥着先锋作用。

  战后建立的许多国际经济组织,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帮助这些国家与世界经济相融合为其基本目标,如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世界银行“软贷款窗口”的国际开发协会。它主要以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为贷款对象,向这些国家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该协会在全球反贫困斗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GATT/WTO属下各项多边协定,也规定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措施。

  联合国为改善世界各国的贫富不均,自1961年起相继提出了四个“联合国发展十年”计划。在1981年开始的第三个发展十年中,根据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626号决议,发达国家应每年拿出其国民生产总值0.7%,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以缓和日益扩大的南北差距。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联合国的辅助机构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这方面也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旨在开展对第三世界的技术援助活动,是当前国际上提供多边技术援助的最大机构,其80%的资金用于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600美元的最不发达国家。联合国贸发会议,一直是联大一个协调南北关系和进行审议的论坛,其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受到特别注意。1968年它推动设立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行“普遍优惠制”(GSP)。2000年2月在曼谷举行的第十届贸发会议,即以全球化为其主题。该届大会通过的《曼谷宣言》和《行动计划》两份重要文件,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形势下,要求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强烈愿望,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国际经济平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建议。(注:详见《本届贸发会议的成果》,载《人民日报》2000年2月21日第7版。)

  总之,对于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行使国家自身的职能是无法应对的,需要借助政府间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予以解决。正如美国学者贝涅特所指出的:“如果除了主权国家以外没有一种具有权力或手段以作出或实施能够影响大多数国家决定的机构,那么世界上许多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注:A.LeRoy Bennet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5th ed.),Prentice Hall,Inc.1991,p.4.)

  4.全球化进程中的争端解决者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实施,已经不仅仅依赖争端当事国本身,政府间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成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有效工具。许多政府间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将其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并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扩大了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在此过程中,不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增多。同时,国际关系愈益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贸易和科技领域里的争端演变为国际冲突的可能性日趋增大。政府间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为全球化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平的环境。

  高举和平与发展两大旗帜的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发展方面也为和平解决争端作出了独特贡献。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司法机构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其裁决的国际诉讼涉及国际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从有关国家违法行为的默兹河改道案、霍茹夫工厂案,到涉及海洋开发的英挪渔业案、北海大陆架案;从关于国际环境保护的核试验案,到有关国家契约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直至国际投资方面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公司案、以及西库拉电子公司案等,都已成为解决国际经济纠纷范例的国际判例。

  被人称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全面规定了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协商、斡旋和调解)、法律方法(包括专家组审议和上诉)、裁决的执行与监督、救济办法等,还专设了争端解决机构(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突出的特点:其一,DSB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其二,设有一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关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其三,根据《谅解》,世贸组织成员不应采取单边行动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当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这使多边贸易体系更加安全和可预见。最后,在裁决不能得到实施时可采取补偿和交叉报复的制度,这大大增强了世贸组织的执法力度。因此,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四十多年来所解决的争端达200多件,(注:参见余敏友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曹建明、贺小勇:《中国加入WTO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12期。)而世贸组织成立六年来共受理200多件贸易纠纷。

  不仅仅是普遍性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利用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为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从而也促进了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在欧洲,欧洲联盟在建设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欧洲方面所取得的骄人成绩已有目共睹。作为欧盟司法机关的欧洲共同体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它不仅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这对成员国的企业和个人开放。1995年欧共体法院对瓦纳诉德国的两用商品出口限制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及时化解了涉及成员国对外贸易权限的纠纷。(注:Fritz Werner Industrieausrustungen SmbH v.Fepublic of German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0,1996,No.2,pp.286-290.)在美洲,美洲国家组织1998年成功地调解了厄瓜多尔和秘鲁长达50多年的边界争端。北美自由贸易区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制度,而且还平行地设有一个解决投资者和成员国之间争端的制度。该机制对美加两国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或暂时平缓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非洲,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功化解了长达9年的利比里亚内战。在亚洲,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96年9月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就成立一个解决东盟内部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达成了一致。在澳洲,该地区最成功的自由贸易安排,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它于1983年改为澳新紧密联盟。尽管它缺乏常设性政府间机构,但该联盟未曾被争端的解决所烦扰。(注:Miles Kahl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gration,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Washington D.C.,1995,pp.109-110.)

  综上所述,政府间组织提供了全球化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规范和约束着有可能自由放任的全球化。同时,政府间组织独自地或相互协调地妥善处理全球性问题,推动着全球化的健康和平衡发展。政府间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又为全球化的发展创造了和平与稳定的经济政治环境。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政府间组织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载体,全球化所需的运行规则依托政府间组织来创设并予以执行,全球化的国际秩序也因政府间组织的存在与积极活动才有实现的可能。质言之,全球化进程离不开政府间组织。这正如知名的国际组织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尤其在20世纪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注:Henry G.Schermers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3.)

  三、全球化进程推动政府间国际组织向纵深扩展

  诚如上述,政府间组织是全球化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而另一方面,全球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推进着政府间组织向纵深扩展。

  1.全球化进程导致国际组织的大发展

  虽然现代意义的国际组织起源于19世纪,但真正为国际组织的兴起提供肥沃土壤的却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的半个世纪。而恰恰是这个时期,全球化浪潮加速涌动,整个国际社会联系日益密切,世界进入一个相互依赖的新时代。多边主义被推向国际舞台的前沿,呼唤着与之相适应的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正是在这种时代气候条件下,国际组织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数目呈爆炸性增长。据统计,20世纪初的1909年只有213个国际组织,到1956年,其总数猛增至1117个,冷战后的1990年达到26,656个。从1990年到1998年的9年中,国际组织以平均每年净增2500个的速度扩张。截止至1998年底,各种国际组织多达48,350个,其中约95%是非政府组织,协定性政府间组织约250多个。(注:饶戈平:《关于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几个问题》,载《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ed.,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98/1999,vol.2,pp.1759-1760.)作为目前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柱的关贸总协定(现为世贸组织所取代)、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产生于二战结束之后。至此,人们不难发现,国际组织的繁衍历程与前述的全球化进程的演进不谋而合。国际组织在全球化时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全球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促使国际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加强法治,尤其推动了国际司法机构在近年来的发展。以90年代建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为例,在海洋法方面,成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审理国际犯罪方面,继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之后,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已于1998年7月通过,国际刑事法院正积极筹建之中。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随着《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第十一议定书》于1998年11月生效,欧洲委员会撤消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前欧洲人权法院,创建了一个新的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区也设立了自己的法庭。(注: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这些国际司法机构中,个人均可成为诉讼或申诉当事方。这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社会参加者的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体的兴起不无关系。)

  2.全球化促使政府间组织职权的扩大

  经济全球化产生了这样的需求:克服主权国家疆界划分的障碍,通过协调国内政策使各国从经济交换中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这反过来导致更强有力、更集权和以规则为基础、职能范围更广泛的国际组织的发展,国际组织正日益在许多方面行使某种政府性管理职能。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便是一个例证。成立于二战结束之初的关贸总协定(GATT),实质上是一个非正式意义的国际组织,它已不能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签署,对GATT的职权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充,不但其核心贸易机构得以加强,而且增加了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规则。这些规则通常一向被视为国内法的管辖范围,不在GATT的规制之列。

  欧洲联盟更是一个明显的例子。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共同体,其职权主要限于经济方面,然而在80年代先后实现了两次历史性飞跃,即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其职权正逐渐向政治、军事和外交方面延伸。成员国的一部分管理职能已让渡给了这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而作为最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亦不例外,从维和行动到武器核查,从监督成员国国内大选到协调国内党派之争,其活动越来越多地跨越国家主权的界限。政府间国际组织职能范围的日益扩大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3.全球化对政府间组织提出了新挑战

  全球化为政府间组织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同时对政府间组织的期望和要求也更高。全球管治委员会认为,尽管国际合作已大为扩展,但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组织还未能应对不断增强的相互依存的挑战。在所有层面上,在个人、民族与国家的需求和满足它们需求的体系的能力之间,依然存在差距。(注:Our Global 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368.)政府间组织在全球化进程中受到的挑战,主要涉及国际组织的组织机制、民主机制、效率问题以及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关系的加强等问题。

  联合国,这个最大的一般性普遍性组织,有的显得无力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迄今“联合国的改革”仍是缺少成果的热门话题。联合国成员国,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切望它能通过改革健全机制,保障国际经济沿着公正、安全、持续的方向发展,并给予大多数处于困境的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关注。有观点认为,市场的全球化在不断升级,而联合国仍依赖国家管理体系来处理经济问题,致使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同时存在法律及其实施之间的断层。如果联合国仍固守其单纯国家间合作的性质,则它将在日新月异的全球化浪潮中越来越滞后。此外,鉴于全球化进程中新的非国家行为体(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在国际舞台上的兴起、并成为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的现实,联合国应更加重视它们的价值,提高它们参与国际立法、争端解决的地位,并组成一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其它非国家行为体互相联结的全球管治网络(a network of global governance),以满足全球化发展的要求。(注:Jost Delbruck,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Dealing with Global Problern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4,Spring 1997,//www.law.indiana.edu/glsj/vo14/no2/delpgp.html,pp.18-20;注(13)引书,第253、257页。)

  世界贸易组织,其制定的关于贸易全球化的游戏规则,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总是积极推动其竞争力较强领域的自由化,而拖延其竞争力较弱领域的自由化。而WTO在推动贸易全球化、缩小南北差距、保障成员国之间公平受益方面,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常被批评不能有效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它作为对世界金融市场起主要调节作用的国际经济组织,在1997-1998年的全球金融动荡中显露出其机构及运行机制的缺陷,必须进行重大改造,这已成为共识。否则,它与全球化需要之间的差距将日益扩大,在控制金融全球化方面将愈显软弱无力。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技术委员会体系,作为制定电信标准的国际组织,发展了一套全面而精细的标准化程度,其有效运作达一个多世纪。然而,当进入20世纪80年代这个加速发展的全球信息社会时,国际电信联盟的效率受到了质疑,开始出现了对其费时、有争议的制定标准程序的种种不满。于是,诸如美国的标准委员会、日本的电信技术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一类的区域性标准组织纷纷创立。有学者认为,更为有效的、可取的组织的兴起,向作为标准制定者的国际电信联盟的主导地位提出了挑战。(注:Krishna Jayakar,Globaliz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5,No.2,Spring 1998.//www.law.indiana.edu/glsj/vo15/no2/15jaya.html,p.1.)

  全球化进程与政府间组织呈现出一种互为表里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国际组织作为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推进着这一时代浪潮的涌动;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又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组织与成员国国家主权的关系,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组织结构、职能范围,以及与非政府间组织的关系等,都面临在全球化进程中调整、改革和提升的需求。其自我适应能力的优劣,将决定国际组织在未来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饶戈平 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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