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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关于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区别,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事物之原因者,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例如甲将其邻居乙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甲无法交付,乙却可以为交付。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如出卖本不存在之物,因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是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可以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态:自始客观不能,如出售已烧毁的汽车;自始主观不能,如出售他人之物;嗣后客观不能,如出售的汽车于交付之前被烧毁;嗣后主观不能,如一物二卖,于第一卖主而言为嗣后主观不能。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例如,标的物一半消失,或应移转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而其不动产上存有已登记的共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给付一部不能,不单单在作为的给付,在不作为的给付有可能发生。例如甲乙两都市禁止竞争营业,如债权人于甲市虽得继续营业,而于乙市被禁止继续营业时,则乙市禁止竞争营业的债务因而消灭。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5.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

  事实上的不能,也称自然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有基于外界自然而生者,如因作为标的物的马死亡而履行不能,因洪水破坏铁路而不能运送致履行不能,画家因手臂骨折而不能作画致履行不能等。有因人的能力受自然的限制而生者,如劳务者因病不能给付劳动。法律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有依法律规定逻辑上履行不能者,如给付属于债务人之物,于其物上设定法律规定外的物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履行不能,本案中约定甲方在办妥转让手续后将有关证照交付乙方保管的义务等皆是。有在法律规定上非可期待债务人为给付者,如给付禁止转让或禁止输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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