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是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机制。没有法律维权,社会的政治与经济格局将因侵权泛滥而受损。在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维权与政治的冲突如何化解,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影响国家发展进程。
本人认为,法律维权与政治之间应当保持距离――这是指法律维权使用的是法律性语言和法律制度工具,而不宜使用政治社会的语言和政治道具。维权,就是从人类生活的自然正义和法律规范中所确认的法律正义的角度,去除社会当事人的政治外衣,将法律救助的当事人理解为法律规范场中的法律主体,再行甄别义务和权利。这就是说,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对于各类有法律救助需求的人,需要象南丁格尔一样,专心地提供无区别性的服务。法律人作为一种献身社会的职业人,应无分别心。
任何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强力,不应当驱使法律人包括律师偏爱某一类人。法律服务对象的选择,应当由法律人自行决定。法律人为涉嫌违法的公民辩护,本身是法律职业的特性。当律师为杀人嫌犯辩护的时候,不等于律师就赞成杀人;当律师为贪污嫌犯服务的时候,不等于他(她)一定同意尽快掏空国库。每一个法律人依据个体体认的道德律和个体的生存需求,选择法律服务对象,合意缔结法律服务合同。
但是,法律人能够超脱尘世的社会交换系统的压迫,为“权利弱势”提供服务,这是一个时代中全体法律人的荣光,指示着社会的希望。一个族群还没有全体堕落到无视“权利弱势”的处境,这表明了一个民族的文明火种,没有完全熄灭――这或者会导致法律人个体生活的“悲剧”,但是,“悲剧英雄”的产生,确是集体与族群得救的福音。
当我们以一种近似宗教情怀的情怀理解生灵系统,政治社会的敌人和朋友观念消失了。我们的敌人,隐藏在我们心灵和身体的内部,尘世的敌我之念成为心的镜象。法律人要推进社会文明,要做谦恭的人,去意气的人,慈悲情怀的人。怀着善良之心,主观世界失去了固定的敌人。法律人须超脱具体政治,用近似宗教性的理念和法律专业技能,谋生存和发展,在不完满世界中发现某种完满。
任何将法律维权与政治挂钩的行为,是不适宜的。这是指,法律人须保持职业性克制,同时,政治交换系统须实现内部约束。法律人脱离法律规范的政治言说,充满风险,必要性较弱――由于信息社会的发展,通过政治发展模式的比较,公民系统的政治判断初步建立;不良政治发展模式,即使没有法律人旁白,也已经被认识。我们在掌握了现代化中政治发展和变迁的社会规律后,更无必要谈政治。因此,“法律人只谈法律”这种态度,即“法眼观察社会”,有利于克服法律人和具体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人在法律职场中活动,该运动员一不小心大脚讲球踢出了法律的场外,该球又扎入了政治社会的赛区,是否应当给法律人一个红牌?这就是考验裁判水平的时候――如果政治赛区的裁判到法律运动场来吹哨发红牌,这种明显越位的裁判系属滥行权力;如果法律场的裁判依据政治赛区的反映,将法律赛区的运动员发红牌,这种裁判的裁决理性值得严重商榷。
法律维权不涉政治,不断完善和自觉的法律维权应当如此。这种关系模式,当然也是政治与法律发展的特色部分,可能具有社会价值。
鲜江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