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圆桌审判是依据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由于其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而广泛应用于基层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并成为当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囿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圆桌审判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致使该项工作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试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就当前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现状、取得的成效及不足作一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与对策,以期对当前各地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少年刑事审判改革有所借鉴和裨益。
一、当前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基本情况
睢县人民法院少年庭从2007年开始推出圆桌审判,截止2010年9月31日,共适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案件68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在法庭布置上,法庭的审判区域内摆放椭圆型审判台,法庭布置按照柔性化原则,使用柔和的灯光和浅色墙壁,并可以放置绿色植物、画等装饰物,审判人员一侧的墙上悬挂国徽。圆桌型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书记员席位位于审判席的右侧,公诉人席位位于书记员席右侧,辩护人席位位于审判席左侧,被告人席位于审判席对面。公诉人席和被告人席之间设被害人席、社区矫治人员席。辩护人和被告人席之间依次设法定代理人席、教师席、社会调查员席等。
二是在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1)适用简易程序的;(2)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五年以下的;(3)其他案件经审判长同意的。列举式规定的是“可以”适用的情形,也就是也可以不适用。同时对于下列未成年刑事案件,明确不能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五年以上的;(2)共同犯罪中有成年被告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超过三人的;(3)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或定性有异议,或作无罪辩护的;(4)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已经调解、和解的除外;(5)其他不适宜采用圆桌审判的。
三是在法庭气氛与效果上,在圆桌法庭中开庭审判少年被告人,整个庭审就像在开家庭圆桌会议,法庭的气氛充满了人文关怀,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不穿法袍,可以不使用法槌,法警在少年被告人视野范围之外监视,少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可以不着囚服,不戴手铐,与其他人处于同一个平台,大家坐在处于同一水平的圆桌边上近距离开庭,并且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法官提问时也不称未成年被告人为“被告人”而直称其名。总之,圆桌审判实际上大大缩短了少年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距离,空间上距离的缩短,最终心理上的距离也得到缩短。少年被告人在圆桌法庭上,能够在较为宽松、和缓的气氛中较快的消除紧张心理,适应庭审程序,充分参与审判程序,从而大大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四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圆桌审判。圆桌法庭还积极做好“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作有限度扩大,加设了社区矫治人员席、教师席、社会调查员席等。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介入圆桌审判,是一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作,是一项社会反映良好的工作。合适成年人介入“圆桌审判”,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犯罪后陷入焦虑、孤独、恐惧状态,而使案情恶化,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将使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治教育有效衔接,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通过对睢县法院适用圆桌审判审理的67起案件的分析,相较于传统审判方式,圆桌审判具有以下良好效果:首先,圆桌审判一改法院高高在上、威严肃穆的传统形象。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了“零距离”接触,审判人员语气平缓、态度和蔼,庭审气氛宽松缓和,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圆桌审判能更好的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庭审中去掉戒具的未成年被告人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使其能更好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挽救;第三,圆桌审判蕴涵着深厚的司法人文关怀。法庭布置整体温馨柔和,既缓解刑事审判的紧张感,也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第四,圆桌审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于圆桌审判宽松的气氛,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第五,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服判。睢县法院适用圆桌审判审理的67起案件91名被告人宣判后无一上诉,检察机关亦无一抗诉,均实现了案结事了;第六,更有利于发动诸多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治,实现法庭审理与庭后帮教矫治的有机衔接。圆桌审判是一种家庭化、座谈式的审判方式,庭审气氛的缓和、审判人员的和蔼亲切无不是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实现教育、挽救的目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必不可少。圆桌审判实践中,睢县法院2007年至2008年邀请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社会组织和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43起案件62名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进入社会后。无一重新犯罪,均成为改过自新的好公民。
二、目前基层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睢县法院2007年以来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的67起案件的调研发现,该种审判方式虽然具有当事人易于接受、服判息诉率高的优点,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基层实践操作中仍存在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审理程序不明确。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适用圆桌审判的案件范围极度不统一,操作程序亦千差万别,难以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二是部分法官短期内难以适应。在坐堂式问案时,法官一些小的瑕疵当事人不容易发现,而在圆桌法庭这样一个相对较小的空间里,审判人员从装束打扮到言谈举止,都更近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审判人员一个小小的瑕疵,都有可能在这个小空间里扩大化,从而影响到庭审的功能及效果的实现;三是圆桌设置形式难以固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与指导,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按照自己的理解制作法台、安排诉讼参与人的位置设置,圆桌审判形式极度不统一;四是适用圆桌审判时,庭审的氛围难以把握。氛围过严,影响圆桌审理的效果;气氛过于宽松甚至松散,又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严,难以体现法院庭审活动的严肃性,甚至让当事人误认为法庭如同民调场所,可以随意喧哗、走动。如何在圆桌审判中实现严肃执法和教育感化最佳的结合和统一,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又能在缓和、宽松的庭审气氛中查明犯罪原因,施以教育和挽救,是目前适用圆桌审判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基层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规范圆桌审判的案件适用范围
1、从案件本身来看,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为宜。圆桌审判是一种家庭式、和谐型的审判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刑事审判程序。圆桌审判重在教育而非惩罚,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前提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错误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只有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前提之下,才能为进一步的分析犯罪原因,发现未来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2、从适用的审理程序来看,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较为合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圆桌审判方式并未予以规定。我们的探索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基础上予以改革优化。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若干意见》的宗旨主要是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之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规则》规定的“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不必要的拖延。”的精神,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使未成年人将其违法行为与法律程序与处置紧密联系起来。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进一步减少了庭审的对抗色彩和严肃气氛,能够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中去,从而形成圆桌审判方式特有的庭审特点。
3、从被告人主体条件来看,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区别于一般的审判方式,圆桌审判更多地强调平等与和谐、宽松与自由,以营造缓和的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加强法庭教育的效果。圆桌审判主旨是为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积极参与对自己罪行的发现与反思创造相应的条件。但适用圆桌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要认罪,在此基础上,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才能在对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的前提下,形成合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圆桌审判,避免气氛过于严肃沉重的庭审对其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从而在较为宽松的话语环境下由诉讼参加各方帮助其剖析犯罪原因、寻找预防方法、指出今后道路。对未成年被告人来说在感受到法律庄严一面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法律有情的一面,真实地感受到少年法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
不可否认,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存在累犯、重犯以及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这些人则不宜适用圆桌审判。当前世界刑罚政策的潮流是“轻轻、重重”。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在形式上减轻未成年人的耻辱感和自卑感,为营造相对平等宽松的交谈气氛提供条件,当然宣判时还是应当站立。但应当在法庭外进行密切监控。而对于实施严重犯罪及多次实施犯罪不思悔改的犯罪人则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的教育功能一般还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我们在刑事政策上也要体现“轻轻重重”,以将有限的刑罚资源运用到惩罚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人中去。对这些未成年人实施圆桌审判,将使刑法失去人们的尊重与信任,对犯罪分子来说也会失去威慑。另外,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一般也不宜适用圆桌审判。成年人犯罪毕竟区别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都存在相当差异,因此在刑事政策上以惩罚犯罪为主。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以分案处理为宜。
4、从刑罚适用角度来看,应当以可能适用三年以下较轻自由刑及非监禁刑为宜。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有很大的特殊性,在刑罚适用时如何能更好适应青少年的身心,如何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达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刑罚价值,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推行对犯罪少年刑罚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成为当前世界刑罚的主流。由于少年犯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大众对他们还是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从一些进行圆桌审判改革的少年法庭来看,也大致在以上范围内进行改革。
(二)圆桌审判庭前、庭中、庭后运作程序的具体构想
1、庭前工作。一要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除了仔细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从中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背景资料外,应当做到三个一次,即承办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一次、约请法定代理人到院谈话一次、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访问一次,以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及犯罪轨迹,为有效地开展庭审、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教育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承办法官还可以要求未成年被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认罪悔罪认识,从而将外在的教育与内心的反省结合起来;二要做好庭审时间的安排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本着迅速快捷的原则,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思想压力过大,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孤立感,另一方面会造成未成年人对罪错的认识与其违法犯罪行为联系的淡化;三是应当在圆桌审判中做好“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为了提高庭审效果,搞好审判,应当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作有限度的扩大。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赋予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一定的诉讼参加人选择决定权,促进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应当有选择地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学校老师或其单位领导、社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其尊敬的长辈甚至同学朋友等到庭参加诉讼。这样,既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缓和庭审气氛,又可加强庭审教育的力量,促进被告人在判决后的教育帮教。
2、庭中工作。在适用圆桌审判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庭审阶段的掌握。一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将庭审的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上;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在保障诉辩双方的辩论权的基础上,注意引导双方将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等充分表述;三是在法庭教育阶段,引导公诉人主要从“法”的角度,辩护人主要从“理”的角度,法定代理人主要从“情”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四是在庭审气氛的掌握上,要注意宽严适度。既要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有效控制过激或不当言行,掌握庭审节奏和语气;既要宽松,鼓励未成年人畅所欲言,坦白思想,暴露不当认识,又要严肃,防止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现随意、散漫等情况。
3、庭后工作。适用圆桌审判未成年被告人绝大多数将受到轻缓刑罚,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将有明显提高。因此庭后的帮教考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人民法院应专门指派法官定期走访,负责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法官与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及矫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机制,以建立一个帮教考察的社会网络,从而巩固和提高圆桌审判的效果。
(三)规范圆桌的设置形式。
参照一些基层法院的成功做法,建议由最高法院以司法文件的形式确定审判台为大小适中的椭圆形圆桌,审判座椅分列四周,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以原木色或黑色为主色调,并与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审判台中央还可放置鲜花等,以增强柔和亲切的气氛,在法庭内部装饰上应营造一种庄重亲切、朴素和谐的氛围,切忌富丽堂皇,审判席后的背景墙宜为白色或采用紫红色的金丝绒帷幕等,并根据我国《国徽法》的规定在法庭内审判席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以体现司法公平正义、高尚圣洁之寓意。
(四)大力加强法官政治、纪律及技能建设。
首先,着力加强审判人员庭审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使圆桌审判不仅仅表现于形式上的“圆桌”,更要体现为审判人员审判作风、审判艺术上的“圆桌”,真正拉近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连心”,从而更好地达到案结事又了的庭审效果。
其次,大力加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及法警值庭能力的培训与提高。从而科学地把握庭审程序及节奏的进行,确保庭审氛围宽严有度,既体现民主化、人性化,又不失严肃性、科学性。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梁锦学 阮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