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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结案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审限制度的执行,因而对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为彻底杜绝超审理期限、超期羁押的现象,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结案日期,有必要对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结案日期进行一些探讨。

一、结案日期的含义

结案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①]日期是指发生某一事情的确定的日子或时期。[②]可见,结案日期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的日子。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公诉案件有判决或准予撤诉,自诉案件有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可见,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不管是什么方式结案,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日期应是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的日子。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结案日期的规定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的结案日期应为宣判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这里对结案日期的规定有两种不同情况:判决、裁定结案的为公开宣告日;调解结案的为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对结案时间的确定掺杂进了考虑送达的因素,本条中不仅存在语法的错误,还与第一款的规定自相矛盾,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相抵触。

对调解结案的,以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无异议,但对判决或裁定方式结案的,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结案日期的规定存在缺陷,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或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的结案日期的确定有两种观点:

(1)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2)以宣判或宣告日为结案日期。

三、分析理由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应以宣判日为结案日期。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是对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案日期在审理期限内,对该案的审理就没有超审限,对在押被告人也就没有超期羁押。就是说,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一个月以内,或者一个半月以内的最后一天宣判就没有超审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五天的时间。如果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那么,该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的规定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对结案时间的确定掺杂进了考虑送达的因素,不仅在语法上有矛盾,与第一款的规定自相矛盾,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相抵触。因此,需要对此加以纠正。

4、周众所知,宣告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和公众宣示。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将受理的案件在某一个审判程序中做出一个决断。判决和裁定审结的案件,一旦宣告了判决或裁定,则处理结果即得以确定并且已向当事人和公众宣示。判决和裁定一旦向公众宣告,人民法院在该审理程序中就不得对该案做出第二个判决和裁定。就是说,审理该案的这个程序就完毕。

因此,应将宣判之日确定为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的结案日期。
 
【作者简介】
何建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杭州市法学会会员。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77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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