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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材料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110网律师
1.     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
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2.     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申请仲裁的材料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
提交的份数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为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请求标的数额不超过1,00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请求标的额超过1,000,000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如果对方当事人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的增加一份材料;如申请财产保全的,需另外增加一份材料。
注意:标的额是以涉案标的额为准,如方才就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准,及时仲裁请求是确认权属,也以实际标的为准。
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交两份申请书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财产保全申请,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4.     北京中院财产保全手续与提交材料
1)  北京仲裁委员会向中院邮寄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人到中院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手续
需提交材料:
A  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B  担保财产证件(如用房屋做担保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C  签署问话笔录
 注意:去法院是,带上身份证原件及担保财产原件
3)  办理保全手续
 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提交被保全财产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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