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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用工形式法律特征分析对比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是作者根据实践经验,在总结、翻阅大量劳动法律、著作的基础上,总结形成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对比。希望对读者起到有益启发。这种表格方式的对比,是我们更加清晰的把握联系与不同。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用工形式 合同性质 劳资双方关系 工作时间限制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报酬 合同变更与解除 经济补偿金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用工 劳动合同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受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享用用工支配权和管理权。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式工时制。后两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需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险种有待明确。 工资按月支付,如有加班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公休日加班可还休)。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和附条件解除权(变更权)。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或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第39条)外,都需支付。 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用工 劳务合同(民事合同) 劳动者具有独立身份,不成为用人单位员工,不受规章支付约束。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标,无法定工作时间限制,不存在加班。 不缴纳。 劳务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单方变更或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无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可并用。 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争议通过法院解决。 从订立到履行,都应体现劳务合同性质,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受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享用用工支配权和管理权。 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算加班。 需缴纳工伤保险。 以小时为计酬单位,每小时不低于9.6元。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 三方主体,三类合同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加班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对社保缴纳的数额和方式应有所规定。一般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 派遣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对此协议享有知情权。无派遣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派遣单位,即可离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前两款时可退回劳动者,之后派遣单位可解除。 解除劳动关系的主题是派遣单位,因此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派遣单位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用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用工单位为被告(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纠纷,派遣企业为被告(被申请人)。 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50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期限2年。
雇佣关系用工 民事合同(劳务合同) 成立于个人、法人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不缴纳 按照协议执行,不存在加班工资 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未协商一致,守约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如果合同预设了违约金条款)。 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人损害,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用工 民事合同(劳务合同) 双方之间是提供劳务与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经济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按照返聘协议执行 法定不缴纳社会保险,除非有约定。 按照返聘协议执行 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未协商一致,守约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如果合同预设了违约金条款)。 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外籍人士用工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
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用人单位需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证。 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满,经申请可延续。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民待遇。 关于外国人就业,主要是审批流程较为复杂,需经过多级申请—备案—发证—签订劳动合同—年审—报告注销等程序。走完这些程序后,即可用工。 未履行上述手续,特别是未领取就业证而聘用外国人的,相关部门将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劳务提供者,外国人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条内容基本同于“劳务合同用工”。
试用期用工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受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享用用工支配权和管理权。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需缴纳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和附条件解除权(变更权)。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或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第39条)外,都需支付。 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律运用。
在校大学生实习用工 民事合同(劳动合同) 大学生身份独立,不成为用人单位员工 按照实习协议执行 不缴纳 按照实习协议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与解除 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作者简介】
常大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集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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