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业被政府部门定性为特种行业,随之而来的是在水价调整中该行业用水价格暴涨176%,达到10.2元/立方米,近日,河南省酒店餐饮业的两家行业协会向郑州市物价局提出异议和交涉,它们的负责人表示:“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是行业商会得以存在的最大价值。”(见4月18日《中国青年报》A7版)
报道还透露,这已不是河南省酒店业商会为维护本行业利益而头一回“叫板”政府。此次,两协会以水价听证会没有餐饮业代表参加和将餐饮业划为特种行业有失公正、于法无据为由提出抗辩,将政府拉回谈判桌前。读毕整篇报道,笔者心中不禁为这两家行业协会“叫板”政府的行为大声叫好、鼓掌。这本不应算是“新闻”的事件表明,行业组织的权利意识已随春天里的万物一同复苏,其本色正在“回归”之中。其实,自不必说,行业协会是建立在本行业成员一致同意的契约之上的自治组织,它的核心价值是运用组织化的力量为争取和维护本行业成员的私益而进行“集体行动”。
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观念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行业组织似乎先天患上了“软骨症”,将自己定位为政府的左右手,帮忙而不添乱,协助而不对抗,甘愿扮演“应声虫”角色,行业协会非官非民,亦官亦民,既不自主也不自治。基于如此的功能定位,许多协会、商会要么形同虚设,毫无威信,为行业成员所蔑视;要么成为“第二政府”,充当管制、整治的工具,为本行业会员单位所憎恶。可以说,我国目前为数不少的行业组织都存在虚位、错位、越位的症结。
如果说独立性是行业协会的生命,章程即是它的“小宪法”,它与政府机构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那么,利益凝聚、表达功能就是行业组织的灵魂。在“共同参与民主制”十分发达的文明社会,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主张,并需要寻求得到政府的满足,但势单力薄的个体显然无法单枪匹马地直接诉求于其精密复杂程度已令人难以想象的国家机器,它们必须以同质性利益为基础结合成社团,通过组织化力量在事先确定的正当中立的程序框架下沟通、对话、商议、妥协,最终达成“正和”博奕的结局。行业组织的最大职能正在于此,成员单位得以运用这一“公器”形成合意,表达主张,协调行动,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和立法,进而达到为本行业争权夺利或将公共政策可能带来的对已不利的影响降至最小的目的。从报道中我们看到这两家行业协会的行为正是自觉地履践着这样的价值和功能。
行业组织的兴盛和强大,不仅为市民社会的发育提供强健的肌体,而且其自身亦孕育着民主宪政的契机,使社会得以形成对国家的有力监督和制约。在西方盛行的 “正当程序”原则,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凡权利义务受公共政策影响的相对人,在决定作出之前都应有机会行使知情权和陈述权。”行业组织代表其成员介入政治过程,必将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恣意行政;必能运用其专业经验上的优势为政府理性科学地决策提供保证;必会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因为政令在发布之前已为社会各方所接受认可而不致遭受执行阻却。退一步讲,即便政府罔顾行业组织的心声和提议,作出对本行业成员不利的行政决定,协商、商会还可诉诸司法,提起集团诉讼(目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很窄,尚无这一制度设计)。我们从报道中可知,郑州物价局在召开水价听证会时没有邀请酒店餐饮业的代表与会,这显然不符“正当程序”原则。而另一方面,在将餐饮业整体划为特种行业后,又将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餐厅和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饭店排除在外,河南省的这两家协会置疑这种区分是否公正,即使公正又由谁来界定150平方米以下的餐厅是“大众餐厅”的标准。这样的置疑可谓言辞肯挈、一语中的。
行业组织以其专业性、草根性、灵活性的特点完全可以承担起社会自治和整合的职能,有助于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格局;同时,它又以对立面的功能设置从外部防范政府权力对社会的肆意侵凌,促进依法行政,催生法治政府。因此,出现行业组织“叫板”政府的可喜现象,说明社会与国家两者的良性互动态势渐次形成,肯望社会各界和政府人士以新眼光、新观念度之,同笔者一道为之鼓呼、喝彩。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