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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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