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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彭州一卫生院工作人员袁勇在投入卫生防疫等工作一段时间后,被查出患有糖尿病。他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其间历经波折:劳动部门先认定为工伤,之后撤销了工伤认定;在袁勇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劳动部门再次认定为工伤,之后又再次撤销……


  袁勇还是选择了打官司,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一审认定,糖尿病不在工伤认定的职业病范畴,其投入的工作与患此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维持了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作一段时间卫生院工作人员患上糖尿病


  今年40岁的袁勇是彭州通济镇公立卫生院工作人员,负责医院的消毒工作。按彭州法院认定的事实,去年5月中旬,袁勇投入了卫生防疫等工作。到7月20日,袁勇因不能站立,看东西模糊不清,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乙型糖尿病。


  “糖尿病的发病原因多数来自遗传,也有可能是长时间操劳过度引发。”袁勇告诉记者,自己的父母均没有糖尿病的病史;而且,在去年5月初,其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均没有发现他患有糖尿病。袁勇认为,正是这期间的高强度工作,才导致自己患上糖尿病,属于工伤。


   去年8月3日,袁勇所在单位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袁勇的工伤认定申请。


  算不算工伤?


  劳动部门两次认定两次撤销


  劳动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袁勇在5月至7月期间,先后负责三个村落的防疫指导工作,因长期坚持走村入社,造成不能站立、看东西模糊不清,送医院治疗,诊断为乙型糖尿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去年9月,劳动部门认定袁勇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袁勇本以为事情到此有了结果。可在去年11月2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作出一个决定,认为袁勇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其所受伤害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


  同年12月9日,袁勇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1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决定,称2008年11月21日作出的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因引用法律法规不当,决定予以撤销。见劳动部门最终还是认定自己的伤害算工伤,袁勇向法院撤诉。事情仍没完。今年3月6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四次作出决定,撤销了袁勇的工伤认定,撤销通知书中所称的原因和第一次撤销时的原因一样。袁勇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为,袁勇认为其患糖尿病性质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维持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糖尿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袁勇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彭州法院。袁勇称,自己在之前的体检中并没有查出患有糖尿病,家族也没有此病的遗传史,正是因为连续两个月的高强度工作,才导致自己患上该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则辩称,袁勇的糖尿病其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此外,糖尿病是慢性病,在一个月内发展为乙型糖尿病没有事实根据,且袁勇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患病是因工所致。


  日前,彭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糖尿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患职业病”的范畴,且袁勇投入的工作和患糖尿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维持了劳动部门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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