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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仲裁委员会怎么选定仲裁员?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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