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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除外。


2、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4、仲裁庭组成之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未撤回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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