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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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