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趋势
(一) 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 %。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为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对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 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 年) 、《知识产权与UII、GII (国内及国际) 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 年) 、《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 年) 等,均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二) 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日益明显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一定时间内在市场的垄断地位,确保创造者获得收益的权利,调动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了主体归属、客体保护范围、权利体系、权利救济与保护等内容,激励创造者开发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权利人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而取得独占性权利,技术公开有利于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技术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使竞争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中进行。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利于企业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新技术最终要实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才能实现预期效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作用,将优秀的人才资源、足够的资金资源集中到尖端技术,实现最大的边际效益,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国际合作。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屡遭国外的打压,即便是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也会功亏一篑。像华为这一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前不久仍然受到了思科的诉讼,有关专家认为,华为虽然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是不熟悉国际规则,因此受到诉讼在所难免;另外如中国DVD 事件,无奈地交纳昂贵的专利费,都是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专利制度与市场紧密相联,申请一个专利就意味着占有这个专利技术的市场。当前,我国公众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 年- 1998 年,我国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专利申请占有很大比重,如计算机领域的占到70 %;医药特别是西药的原料药占到70 %以上,生物技术占到87. 3 %;通讯技术占到92. 4 %;半导体占90 %。以超导为例,我国的研究水平和技术水平与美国、日本两国相当,而申请的专利仅占这一领域国内专利申请的20 %左右。我国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发表论文而不申请专利,发表了论文就等于公开技术秘密,将辛苦的研究成果无私贡献给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企业专利制度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比如美国孟山都(Monsanto) 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种的大豆,并据此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 个国家提出申请了64 项专利保护的请求,保护其发明的“高产大豆”。如果其专利通过,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逐步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
(二) 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计算机软件保护以及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现代信息技术也带来新的问题。对比如对企业数据库的保护。我国着作权法参考汇编作品护,保护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不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一些企业投入一定劳动、资金而完成的数据库,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这些企业来说不仅违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数据库的数据被盗而得不到保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法律上应当对数据库的保护有所明确。
(三)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比如中药材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抢先将原本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通的中药商标注册,从而使古老的中药大国丧失先天优势。从另一角度看,韩国”高丽参”这个商标不仅保护了韩国人参资源,而且使“高丽参”高品质的形象深入人心,为韩国创造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说,现代企业竞争,品牌竞争、商号竞争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评估达到300 多亿美元,如果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将为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效应。另外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要想真正获得长久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有效的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一百多年至今品牌价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术就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特别要注意企业对世界高新技术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术,避免企业的重复研究,还容易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侵权。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高速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所调整,适应社会的前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比如可以考虑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对因特网上的着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等。
(二) 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护措施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企业选择怎样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考虑几个问题,比如权利的排他性问题。专利的排他性最强,对企业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专利申请的费用最贵,对国内一般规模企业来说,也要考虑申请费用;商标也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商业秘密成本低,也没有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期限限制,但商业秘密风险比较大,而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
第一,建立信息资源搜索机制。我们不要毫无价值地重复他人的创新过程,也不要花大量的金钱去购买已经是社会公有财富的技术,更不要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去申请已是公知自由技术、无保护可言的“专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对新产品或工艺设想的产生、引进、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保护的过程中,都必须花足够的精力去检索已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文献,了解目前该技术国内外的状况,熟悉目前该类产品生产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综合性的特征和价格分析,确定不可逾越而需要购买(或防备他人提起侵权诉讼) 技术的内容,明确自己占领市场的优势、主攻方向,并超前介入未来起主导作用的技术领域,制订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策略。
第二,培养人才,提高技术创新素质。技术创新的关键是人才,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高新技术的竞争就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素质有明确规定,显示了对人才的重视,但还远远不够。
第三,重视技术产权化、产业化。我国以往有些科研人员只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级别,结果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实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将其产业化和产权化的机会。新技术创造出来,束之高阁,纸上谈兵,不投入生产领域,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我国企业要重视技术的产权化、产业化,为我所用。
第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一致。若不理解国际规则,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WTO 将会启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可能遭到其他成员国对本国经济和贸易的交叉报复的行动,而不仅仅只是权利人的报复。我国所遭遇3C、6C 专利联盟征收DVD 专利费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化以及我国占有优势的动植物品种、中医药及中医治疗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需要我国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中力争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内容,所以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戴颖杰,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博士。重庆市江津区招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