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遗嘱的制作规范及效力
发布日期:2011-02-22    作者:张赛男律师
代书遗嘱相对来说比较麻烦,一般用于立遗嘱无书写能力的情形。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见证人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并注明年、月、日。格式也分为“遗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不同的是,由于是由他人代写,所以落款处除了日期外,需要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代书人以“代书人”的身份签名、另外一个见证人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除此之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制作代书遗嘱时,不仅需要注意形式上的特别要求,还要注意对见证人身份的特别要求。
由于代书遗嘱形式复杂,要求严格,在制作中多容易出错,因此,在立遗嘱人不具有书写能力时,家属一般多聘请专业律师制作律师见证遗嘱,以确保代书遗嘱的效力。
3、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由于在公证处办理,效力由公证处保证,一般没有问题。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资格的要求同代书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比较特别,法律限定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如想继续保留口头遗嘱,必须采用其他形式重新制作。否则,遗愿终将化作一场空。另外,立下口头遗嘱,即使是情况危急,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资格同代书遗嘱,否则无论如何,这个口头遗嘱也不会生效。
以上就是五种形式遗嘱的制作要求,一个规范的遗嘱做好了,至于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是否如期生效,就要看其是否被变更。当几种形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相抵触时,哪份遗嘱才能生效呢?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当存在多份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其他遗嘱不生效;没有公证遗嘱或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他遗嘱不生效。
以上是对遗嘱的制作及效力问题所做的简单的归纳阐述,希望读者能从中获取关于遗嘱方面的基本常识,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能作出简单的处理和判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