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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性行政诉讼证据与非复审性行政诉讼证据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具有复审性,即在行政诉讼之前已经历了诸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完整法律程序。行政审判是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这在证据规则上体现为: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以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因此,复审性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等。


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复审性,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被告因没有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而被起诉,原告因要求被告实施该特定的行政行为而起诉,因而以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基础的复审无从谈起。此时,原告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因被认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被诉,原告因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起诉,这与基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产生的诉讼有所不同,因而行政赔偿诉讼并不具有明显的复审性。此时,原告只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余则由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可见,对于非复审性行政诉讼而言,其证据规则的最为明显的特殊性在于,原告与被告均应不同程度地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意区分复审性行政诉讼与非复审性行政诉讼,注意在不同性质的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的特殊性,才可能正确地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二)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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