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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书证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说行政诉讼书证也是以文字、符号、图像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材料,且行政诉讼中的书证划分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划分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如: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等,但书证是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在行政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地位突出。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收集、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大量材料。只有当它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满足相应法律的适用条件时,才可进行裁决。而当行政机关收集、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材料时,当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多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各种单据等,这些书面材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主要凭证,它们对于行政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十分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诉讼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罚款单据、财产没收单据、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各种许可证等。另外,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言是一种最为重要的书证。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书证都应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就会受到质疑。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注意制作书证,而且要注意依法制作书证,这样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才可用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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