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青年交通事故死亡,律师帮助浙江城镇标准获赔
河南农村青年交通事故死亡,律师帮助浙江城镇标准获赔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和解,被告人按浙江城镇标准赔偿死者家属
代理难点:农业户籍城镇标准赔偿在调解中的难度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日1时18分许,浙江嘉善籍被告人陆海驾驶浙F0521B小型轿车沿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大道1118号地方,与前方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河南籍务工青年刘帮、邵军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刘帮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邵军受伤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陆海驾驶车辆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经检验证实为醉酒驾车。嘉善县公安句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帮及邵军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陆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逮捕。听到儿子意外死亡,死者刘帮父母从河南千里迢迢赶到浙江嘉善处理刘帮后事,因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索赔程序、标准,经过其在上海做生意的亲戚介绍,特意从浙江嘉善赶到上海委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罗军民律师处理其儿子刘帮交通事故索赔事宜,以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律师工作要点:
1、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先期的调查工作,对被告人陆海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陆海从事个体经营多年,有按揭购买的房产一套及肇事车辆等财产,经济比较宽裕,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积极与经办交警交涉,交流对案件责任认定的看法。
2、同时,指导并积极收集死者刘帮在浙江嘉善城镇务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以便于按城镇标准主张索赔。
争议焦点:农业户籍,赔偿标准是按浙江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
被告人陆海家属坚持以农业户籍性质为标准进行赔偿,并可再进行适当补偿,我方坚持按浙江城镇标准赔偿是和解的前提,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分歧重大。一方面,我建议受害人刘邦家属耐心等待,如需得到比较满意的赔偿,需要做长时间打算。另一方面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我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赔偿金额,就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而被告人陆海家属恰恰是十分害怕法院对陆海从重处罚的;而如需从轻处罚,必须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因此,罗律师根据被告人经济情况坚持认为被告人家属是要调解的,只是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分歧,解决分歧的调解时机未到。由于罗律师的坚持,再加上刑事案件开庭时间的临近,经过几个月的较量,被告人陆海家属为使陆海能从轻量刑,最终妥协,同意按照浙江城镇标准对刘帮家属进行赔偿。
结案:
2011年1月19日,双方在嘉善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陆海一次性赔偿刘帮家属经济损失总计62万元整,并在协议签订之日当场支付完毕。受害人刘帮家属对罗律师的工作成效表示满意。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