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沪工作外来人员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长期在沪工作外来人员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农村户籍务工人员,残疾赔偿金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回放:
赵某户籍在湖南农村,却长期在上海工作并已有8年。1年前,一场交通事故中赵某被机动车撞倒受伤。在交警队调解时,因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是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还是农村标准赔偿有分歧,协商未成。于是,赵某委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庭上,双方对赵某不具有上海市户籍,能否按“上海市民待遇”享受赔偿有分歧。罗律师认为,赵某因工作原因户籍在湖南,却长期工作在上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他可享受期限为20年的残疾赔偿金,并可按上海市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法院判决:
2007年3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罗律师意见,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作出判决,赵某获得总计15.9万余元的赔偿,几乎支持了赵某的全部诉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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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