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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土局行政复议时限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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