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被海关处以罚款。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那么,当事人提出:我现在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缓交行不行?海关的罚款数额太高,一次性缴纳不清,分期交行不行?
不能按时缴纳罚款怎么办?
某服装加工厂把加工贸易项下的童装弄丢了
2004年11月4日,陈某独资经营的服装加工厂承揽了一批加工童装返销出口的业务,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工厂管理不善,造成加工成品数量短少了21000件。在海关调查期间,陈某作为该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始终不能说清楚21000件童装的去处。海关经过调查,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陈某经营的加工厂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工厂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缴清罚款。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海关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意见,同时也承认确实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21000件童装丢失,但是他却向海关提出由于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要分期缴纳20万元罚款。
陈某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海关接到陈某的申请后,认为陈某有能力缴纳罚款,于是在第三天以书面决定的形式通知陈某,海关不批准他提出的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陈某接到决定以后,认为海关的决定不合情理,自己又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分期缴纳。于是,他以工厂的名义向海关总署提起复议。他的复议申请理由很简单,就是自己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拿出那么多钱来,希望海关能给予重新考虑。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向被申请人——不批准陈某分期缴纳罚款的海关了解了情况,该海关提出陈某提出的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不属于可以分期缴纳罚款的正当理由,因此采取了不批准的做法。海关总署听取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调查了申请人工厂的经济状况,了解了该工厂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过去的一些经营业绩,发现该工厂没有发生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前科,也没有其他的违法情况,如果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既可以缓解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也不至于无法全部收缴罚款,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基于上述调查结果和考虑,海关总署在复议决定中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不批准申请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同意申请人分三次、在一年时间内向海关缴清罚款。陈某非常感谢海关的理解,对复议作出的决定表示满意,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据了解,陈某已经向海关缴纳了两次罚款、共12万元,余下的8万元,陈某表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
相关法规链接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海关关于缴纳罚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陈某的案例引发出一个实际问题,即海关可以允许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吗?如果可以的话,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海关法》和原来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往往一些当事人提出一些合理的请求,海关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或者不给当事人答复。而恰恰有些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会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这样的事例越来越多,给海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关也要审视自己的法规是否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去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海关增加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批准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在海关的实际工作中,在正常的海关行政处罚的罚款之外,有时会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由于特殊的经济困难,而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交罚款的情况。如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我们把它称作不可抗力;或者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一时造成经济困难,而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类似于陈某所属工厂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并没有在主观上拒交上述有关款项,而是由于确实存在客观上的经济困难,而造成没有如期履行缴交上述罚款的能力。通俗一点说,在这种情况下,你让他缴纳罚款,他也没办法缴纳。因此,海关在实际操作中,要搞清情况,不能凭主观办事。要把这种情况同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交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应允许确实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但是,如果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缴交罚款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则海关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将在扣财物、运输工具变卖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至于对确实有特殊缴交困难的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海关则应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交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交罚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关提出,在申请书中应当阐明不能按期缴交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注明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期缴纳罚款的次数。
——海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严格审查,调查清楚申请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有能力缴交海关所确定的罚款。 经过审查后,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当事人: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驳回;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作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交罚款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海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的,属于程序违法,海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关同意分期缴交罚款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收缴款项的机构,通知书中应有如下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延期的终止时间以及分期履行的次数;③批准的海关签章、日期。
申请人应该如何配合海关的工作
第一、海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一定要严格审查,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履行能力情况一定要作详细的调查了解,防止有些个别当事人利用这样的规定来规避海关的有关制裁或者防止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否则,将会放纵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事实上并没有什么经济困难,完全有能力履行缴交有关款项的能力,只是想利用本条的规定,逃避缴交有关款项的义务而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交有关款项的申请,那么,海关要是不作严格审查就批准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就会使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的执行,从而损害海关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在客观上放纵了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使当事人逃避了缴交有关款项的义务。
第二、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不等于不履行。当事人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经过海关批准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交有关罚款。但是,一旦当事人有了履行能力,就必须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海关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有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必须履行缴交有关款项的义务,否则,就会破坏海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只有对当事人的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处以没收的违法所得、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不能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是由二者不同的处罚性质决定的。
如果海关批准暂缓缴纳罚款,暂缓到什么时候呢?这个期限,法规上没有规定,时间长短完全是根据申请人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力而定的。在海关批准暂缓缴纳罚款以后,如果申请人马上具备了缴纳罚款的能力,那就应该及时告知海关,不一定要等到期限届满再交。
如果到了海关规定的暂缓期限,而申请人还不具备缴纳罚款的能力,能不能再次向海关提出申请延期呢?这种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不可抗力还没有消除,或者一些实际的经济困难还没有得到缓解,海关应该同意申请人再次延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