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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告知已婚事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1-02-18    作者:110网律师
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20095月份到A公司工作,从事的职位是人事助理,应聘时李女士按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基本信息表,其中一项是婚姻状况,李女士考虑到很多公司不愿意接纳已婚女士,于是填写了:未婚。
后来李女士顺利入职,工作一年多以来,李女士尽职尽责,很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受到领导的好评。20109月份,李女士和部门经理王某因私人关系发生了一些冲突,在王某的“建议”下,不久公司便向李女士发出了《辞退通知》,理由是:李女士未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将“已婚”说成“未婚”,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做出开除处理。
李女士觉得很委屈,自己工作上尽职尽责,能够很好的胜任工作,虽然自己已婚,但已婚事实并未对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况且,自己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单位无权知道。
那么,公司做法到底合法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条法律条文明确了劳动者对基本情况的如实说明义务,但是如实说明的范围是什么?这条法律也进行了限定,即“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那些情况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一般认为,学历、专业、工作经验、资格证书、健康状况等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关系。而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等情况不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属于个人隐私。本案中,李女士也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并没有因婚姻问题影响了工作。因此,单位认为李女士未如实说明婚姻状况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李女士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协商无果,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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