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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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