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 能源安全是指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正常需要的能源供应保障的连续与稳定性,用法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能源安全的面临的挑战,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缺陷,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在环境资源立法特别是能源立法中树立新的能源安全观,在能源立法中贯彻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在能源立法中梳理和健全政府能源管理体制,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能源安全;能源法;法律保障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能源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杠杆。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每向前跨越一步,都与能源的开发、利用息息相关,人类进步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向自然界摄取和利用能源的过程。能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作为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对全球能源安全体系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及其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能源安全的含义与意义
(一)能源安全的含义
关于能源安全(energy security)的定义,学术界还存在很大分歧。有的认为,能源安全可定义为保障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至关重要的能源(主要是石油)的可靠而合理的供应。[1]一般认为,能源安全主要是指一国能源供给得到相对满足或稳定供给,但不仅仅是指能源供给安全,保障能源安全,包括影响能源稳定、经济、安全、清洁供应的各个方面。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使用安全。所谓能源供应安全,即能源供应得稳定性,是指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正常需要的能源供应保障的连续与稳定程度;而所谓能源使用安全,即生态环境安全性,是指能源的消费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任何威胁。其中,前者是国家能源安全的基本目标,是量的概念;而后者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更高追求,是质的概念。[2]可见,能源安全是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使用安全的有机统一。能源安全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能源供应安全,是指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正常需求的能源供应保障的稳定程度,其范围设计了社会生产与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需求和国防军事活动的可靠燃料供应。第二,能源使用安全,是指能源消费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任何威胁。[3]《中国百科大辞典》认为能源安全是能源危机的反义词,只要了解了能源危机,能源安全也就迎刃而解了。能源危机是指国家或地区某个时期取得的能源总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随着人口增加,生产和生活水平提高,当代主要能源石油和煤炭(非再生能源)可开采量日趋减少,形成可再生能源未大量开发利用前的世界性能源短缺及环境污染。[4]能源安全的概念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是在石油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能源安全问题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开始已是世界性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导致石油短缺和油价暴涨,从而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1974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宣告成立,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以稳定原油供应和价格为中心的“国家能源安全”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能源安全已不再是单纯的能源供应问题,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问题的关注,正成为各国新的能源安全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增加了能源使用安全的概念。
(二)法律保障能源安全的意义
能源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军事问题,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安全不仅与国内供求矛盾及对外依存度相联系,还与一国对世界资源丰富地区的外交、军事影响力和控制力等相联系。在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能源安全日益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互保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脱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安全而保证自身安全。
能源消费与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能源的供应与国家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欧美国家都将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提高到国家安全的地位加以考虑。能源的问题成为当前全人类关注的热点。能源问题关系国家整体利益。
能源问题是各大国政治、外交、军事争夺和角力的焦点问题,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上发生的每一场战争几乎都与石油有关。二战德军的失败,很大的程度上是没有考虑到协约国的石油和能源优势。进入21世纪,能源资源匮乏进一步成为国家之间竞争与冲突的重要根源。美国副总统切尼曾明确讲:谁控制了波斯湾石油的流量,谁就有了不仅对美国的经济,而且“还对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经济”的“钳制”力。当今世界,能源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未来学家托夫勒也曾指出,控制了中东地区的石油,美国就捏住了向其主要竞争对手供应石油的输油管口。能源是现代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重要资源。能源是中国“和平崛起”的动力。我国能源供应紧张、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环境污染加重等问题影响到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大课题。
实现能源安全有效供给与环境保护的同步是能源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特别是我国还处于发展基础产业时期,能源将成为长期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5]因此,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特别是有效供给是能源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能源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安全有着重大的稳定作用。能源消费与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能源的供应与国家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欧美国家都将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提高到国家安全的地位加以考虑。
能源供应安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能源问题是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在可持续能源发展问题上面临着新的挑战。能源是现代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重要资源。保障能源供应和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际上往往以能源人均占有量、能源构成、能源使用效率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持续利用能源是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
能源安全因石油供应安全引起并起主导作用,一国的能源安全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个政治和军事问题,能源安全涉及一国政治安全、主权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环境安全,能源争夺牵扯到国家的核心利益,能源问题经常超越经济问题,进而引发外交纠葛、政治危机、军事冲突。它不仅与国内供求矛盾及其对外依存度相联系,也与该国对世界资源丰富地区的外交和军事影响力相联系。美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于中国,但其对世界事务的外交和军事影响力也高于中国,因此,中国能源安全的风险系数也高于美国。能源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出台的《2020年前的俄罗斯能源战略》明确指出,“能源是俄罗斯发展经济的基础和推行内外政策的工具”。保障能源安全,包括影响能源稳定、经济、安全、清洁供应的各个方面,是维护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
能源安全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能源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军事安全有着重大的稳定作用。
能源尤其是石油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显现,保障能源安全,已经成为维护经济安全、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深入研究新的能源安全观,分析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保障中国能源安全发展的战略举措显得尤为必要。
在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的能源安全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政治和军事问题;它不仅与国内供求矛盾及其对外依存度相联系,同时它还与该国对世界资源丰富地区的外交和军事影响和控制力相联系。美国的整个能源安全框架,既注重石油安全,也注重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正确把握国内外能源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对于确保能源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树立崇尚法制理念:法律更稳定、靠得住些;逐步减少靠红头文件规范能源工作。
国际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但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律建设却非常滞后,已经影响到能源的改革和发展。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因而迫切需要运用法律调控机制来解决能源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能源,能源法起着重要的规制作用。我们以往管理能源喜好运用政府的红头文件来规范管理能源,重能源政策轻能源法律,我们应该崇尚能源法制理念:能源法律更稳定、靠得住些;逐步减少靠红头文件规范能源工作;能源法律要解决现实重大能源问题,法律成效靠实践检验。切实改变重政策轻法律;重开发轻节约的倾向。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我们应重视运用法律调控机制来解决能源问题。
能源法律为能源开发利用确立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它具有法律规定性、行为准则性、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抽象性、可操作性、稳定性等特征。能源法是调整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能源法调整基于能源开发、加工、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发生的能源物质利益关系。能源法应该涵盖能源资源勘探、研究开发、生产运输、贸易与消费、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及能源安全与监管等诸多环节。它包括能源基本法、节约能源法、石油法、煤炭法、电力法、原子能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有关具体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法制化、高效化、合理化为出发点,以实施节能优先,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和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法律保障,以保证能源安全、高效和可持续供给为归宿。
制定和健全能源法律法规的达到的目的:将中国能源发展战略和一些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为实施能源发展战略提供稳定的行为机制,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能源政策提供法律依据。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以确保能源安全,促进能源效率,维护能源正义(公平),实现社会和谐为基本价值理念。
二、当前我国能源安全的现状
能源供应安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构成中国能源安全的三大因素包括:中国油气资源状况以及国内产量、进口需求;世界能源供需状况以及价格变动是否能够满足中国在内的需求;建立在国内、国外供需基础上的能源安全对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经济增长明显加快,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能源历来是可持续发展问题中的一个重要主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运日隆,能源资源约束日益突出,并成为了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制约因素。中国的能源安全已经成为国际能源安全体系中的一部分。
(一)当前我国能源安全的面临的挑战
保障能源供应和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能源现状:自然资源占世界第7位,能源资源占世界第3位,能源生产为世界第3位,能源消费为世界第2位。大陆能源消费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0.9%,居第2位(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美国为25.1%,居世界第1位。
我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能源总特点:总量丰富、人均贫乏;分布不均,耗能量大;污染严重、效率低下。主要能源构成的态势是富煤、贫油、少气。我国能源资源总量虽然比较大,化石类能源探明储量约7500亿吨标准煤,但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能源占有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石油只相当于1/10。煤炭、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7.69%和7.05%。中国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基本上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每年从国外大量进口石油、铁矿砂等矿产资源,石油和铁矿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三分之一。
中国能源呈现出几大特征:(1)能源储量大,但可用度不高;(2)人均能源消费量较少;(3)单位产值能耗高;(4)生产和消费地区不平衡。我国的能源问题比较严重。
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随着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能源需求还会持续较快地增加,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提高。
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能源产业发展。中国能源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优质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严重短缺,能源结构不合理。资源勘探相对滞后,影响了能源生产能力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我国能源资源分布很不平衡,大规模、长距离地运输石油、煤炭,导致运力紧张、成本提高,影响了能源工业协调发展。同时,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较难改变,煤炭成为我国的基础能源,而我国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低,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多,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比较粗放。我国重要资源的产出效率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GDP约占世界的4%,但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石油为7.4%、原煤为31%、钢铁为27%、氧化铝为25%、水泥为40%。我国用水总量与美国相当,但GDP仅为美国的1/8;消耗每吨标准煤实现的GDP,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6]
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能源供应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瓶颈”,起到了制约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从1980年的6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02年的14.8亿吨标准煤。自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之后,我国对外石油依存度由1995年的7.6%上升到2000年的33.8%。2006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22.1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7.3%,其中煤炭23.8亿吨,原油1.84亿吨,天然气585亿立方米,水电4167亿千瓦时,核电543亿千瓦时);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大约为24.6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3%(其中煤炭23.7亿吨,原油3.2亿吨,天然气556亿立方米,水电4167亿千瓦时);预计到2020年,石油消费量最少也要4.5亿吨,届时我国的对外石油依存度最少也要达到60%,这使得中国的石油安全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未来几十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能源的消费量将继续大幅度上升。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保障能源安全,包括影响能源稳定、经济、安全、清洁供应的各个方面,是维护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我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短缺国家,随着能源消费的不断增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显著,供需矛盾会越来越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中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能源问题的挑战。中国能源发展中的基本矛盾,如总量不足,石油紧缺,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利用效率较低等,依然存在。节能刻不容缓!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我国经济结构的相当部分仍为粗放的、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和产品,能源消耗大、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污强度高。能源结构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我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中国面临着资源和环境的严峻挑战。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环境保护。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较难改变。我国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低,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多。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压力。
能源技术相对落后影响了能源供给能力的提高。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能源等技术的开发相对滞后,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技术的应用还不广泛,一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自主设计制造水平还不高。
国际能源市场变化对我国能源供应的影响较大。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不足,需要在立足国内生产保障供给的同时,扩大国际能源合作。但目前全球能源供需平衡关系脆弱,石油市场波动频繁,国际油价高位振荡,各种非经济因素也影响着能源国际合作。这要求我们统筹国内开发和对外合作,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程度。
面临这些问题,为了能够达到在加强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同时维持经济增长的目标,我们必须解决下列难题:提高能源效率;更多地利用洁净能源以减轻地方、地区和全球污染;消除燃煤造成的有害影响;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很低,每单位能源消耗生产的GDP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4左右。中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低,关键在于产业结构低度化,高耗能产业如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比重过高,而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如电子信息、精密制造和第三产业比重过低。由于长期以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产品数量,忽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形成了以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益为特征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因此,要通过转变增长方式和结构调整,改变以高投入、高消耗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局面,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之路。
2.大力发展替代技术,降低石油进口依赖。中国煤炭储量丰富,煤多油少是能源赋存结构的基本特点。确立我国的能源安全战略,必须从这一基本条件出发。目前,在我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占67%。解决石油储量不足和燃料油供给问题,要立足于从煤炭液化技术找出路。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煤炭直接液化技术研究,并同国外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合作。但总体看来,发展煤制油产业项目进展缓慢。根据目前国际石油价格暴涨和中国石油进口剧增的新形势,应当进一步抓紧发展煤制油产业的有关工作,从而使我国油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在主要依靠国内生产的基础之上。此外,在煤炭加工、煤炭高效燃烧及先进发电、煤炭燃烧污染控制与废弃物处理等洁净煤技术领域,也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快推广,使煤炭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在未来较长时期中国能源供给中继续发挥主要作用。
3.发展可再生能源,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要把优化能源结构作为保障能源供应的中心任务,高效清洁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电力结构,努力增加石油天然气供给能力,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和海洋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20多年来,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迅速,目前在全世界能源消费中,已占22%左右。中国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把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作为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予以发展。
4.坚持开发节约并举,确立节能首要地位。我国既是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又是能源利用率低下、浪费十分严重的国家,我国增长1万美金GDP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倍,法国的7倍,日本的14倍。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总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节能的潜力十分巨大,要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强制淘汰高耗低效的落后生产能力,广泛开展全民节能活动,建立节约型经济体系,加快产品升级,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扩大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逐步降低能源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我国能源部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发展,却增大了问题的难度。中国已经是位居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国,如果目前的发展趋势不变,到2025年,中国有可能在这两项指标上超过美国。我们预测,到2000年,中国的能源总需求可能增加两倍,超过所有工业化国家在此期间的增长。[7]中国能源和电力部门仍有70%依赖煤,中国正寻求减少对煤的依赖。中国过去用煤量很大,加上其他原因,目前面临严重的空气污染及其他环境问题,世界上1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有7个在中国,一半中国人缺乏净水供应;中国的石油进口量正在逐步攀升,原油进口仅在今年上半年便比去年增加了一倍多,多支付了30亿美元的外汇[8],国际能源机构的预测显示,中国的石油进口在今后10年中可能超过其他许多石油消费国,到2020年,有可能达到每天800万桶[9]。中国的电力需求在增长,今年达到3000亿瓦,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预计今后的增长会更加迅猛。
(二)如何面对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拥有种类众多的资源,可以用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以洁净和高效的方式满足其能源需求。
天然气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机会,在中国,天然气仅占其能源供应的3%,相比之下,世界平均占20%,美国占25%。目前的天然气生产量与储藏量相比是低的。更多地使用天然气有可能使中国的环境大为改观。据美国能源部的一个实验室估计,“中国如果到2020年能将天然气用量提高到占能源总需求的10%的话,每年颗粒物排放将减少10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将减少300万吨,碳排放将减少7000万吨……”[10]。开发天然气在经济上是划算的,因为可以为中国的能源市场吸引新的外国投资。
中国拥有大量的未开发可再生能源。例如,中国的风力资源估计为16,000亿瓦,其中10%或1,600亿瓦可以开发。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风力发电能力仅为3亿瓦。中国的生物能源也很丰富,6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未开发的太阳能非常丰富,其中一些规模和潜力最大的就在中国西部。国际能源机构的报告指出,中国计划从现在起到2009年,在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开发和生产上投入350亿美元。[11]
在提高效率方面仍大有可为。美国的经验是,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做法不仅能降低能源成本,减少废弃物和污染,而且可以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对环境产生有利影响。减少能源用量从而降低成本可使个人、公司和整个经济获益。本来要投资于能源生产和使用的资金,现在可投资于其他领域,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生产率。中国的能源研究所估计“……中国若将其工业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到国际水准,则可能进一步将能源消耗减少30%至50%……”[12]
中国对煤的依赖为燃煤净化技术和环境控制技术的采用带来巨大机会。9麻省理工学院的一项研究显示,过去10年中,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国家已“……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提供了超过114亿美元的官方贷款和/或担保金,来支持中国的煤开发计划。这些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中国国内和外国私人资本中筹措到约250至300亿美元,从而补上了这些投资的差额……”中国现在有机会刺激和鼓励煤的净化技术的商业应用。国际能源机构估计,到2010年为止的20年期间,中国新的煤净化技术尚须投入240至290亿美元,在此期间,控制二氧化硫、氧化氮和颗粒物的技术须投入70亿美元。[13]
三、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是能源安全保障的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近20年来,我国能源管理机构几经变迁;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源部,重组煤炭部、电力部;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煤炭部、电力部。目前我国石油管理权分散在数个部委、十余家司局级单位,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有七个司局级单位分别管理石油投资、运输、价格、炼油、进出口和勘探开发。其中勘探开发又分散在两个部委的三个局级单位,而成品油管理则分散在三个部委,分别分管成品油进出口、市场流通和储备问题。在地域上,石油产业又被分割成西北与东南、陆地与海洋。世界有哪个国家将石油领域的管理权分割的如此支离破碎?没有一个统领能源事务的机关,我国即使出台了良好的宏观能源政策,也无专门机构贯彻实施,更无法实现长远的政策目标。因此,当前我国石油安全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外部威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领导缺位,管理混乱。
二是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非常滞后,已经影响到能源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4油工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和海上石油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体系,如《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等等。尽管先后颁布了《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和海上石油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体系,然而上述大部分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历时已久,已不符合形势的要求,应该根据形势变化加以修订和完善。况且,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我国能源立法取得了一些成就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九五”期间,能源立法工作明显加强,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相继出台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4部能源单行法,30多部能源相关法,同时,国务院也制定或修改了29部能源相关行政法规,200部左右与能源相关部门规章,还有近1000部与能源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已参加9个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条约。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能源发展和能源节约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志着能源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也不容讳言,现行能源立法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律之间及其与相关法之间不协调;能源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配套;能源法规内容不全面,许多方面存在法律的盲区甚至空白;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也不尽协调。
我国能源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能源发展与改革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体现我国能源战略、维护能源安全、衔接能源政策的基本法律尚不完备;能源安全和石油储备等方面至今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电力法》、《煤炭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有待进一步协调、修改或废止。我们国家能源立法还十分薄弱和急迫,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未来社会高效、清洁、经济、安全能源体系的要求,《能源法》、《石油法》、《天然气法》等法律,十分需要能源安全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但目前我国的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某一领域关系,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叶荣泗教授指出,现行法律体系有四大缺陷,即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与协调性缺陷。[14]
现行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结构性缺陷
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身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的中国,迄今为止,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善,不仅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领域的能源法律缺位,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而且缺少“龙头”作用、“主心骨”的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子体系不完整。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领域的能源法律缺位。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已有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对能源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缺少关注。不利于加强能源的统一管理和高效、合理利用。制定能源法也是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能源公用事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由于我国能源立法的发展起步较晚,所以整个能源体系很不完整,能源的基本法到现在仍然还没颁布。而在能源的各个方面的法律还有很大空白,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能源各方面的法律也会一个个不断到来。
(2)内容性缺陷:
能源法规内容不全面。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已有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对能源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缺少关注。能源公用事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部分能源法律法规与能源改革方向不相适应,与WTO规则体系中的能源规则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能源专门法律亟需修订。除新颁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3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亟待修订。现行能源法律体系中已经颁布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亟需修订。
(3)协调性缺陷:
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不尽协调。能源法律之间及其与相关法之间不协调。能源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配套。能源法律普遍存在规定比较原则,需大量法规和规章配套才能实施;一些法律明确规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规,长期不能出台。新通过的能源立法与原有的能源立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不同位阶的能源立法之间存在不够协调;能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缺少相互呼应;相关法律缺陷和空白制约了能源法实施的效果;
(4)配套性缺陷:
能源法律普遍存在规定比较原则,需大量法规和规章配套才能实施;一些法律明确规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规,长期不能出台。究其原因:或是因为无人组织起草;或是因为跨部门协调比较困难;或是因为主要负责的部门机构被撤并;说到底,法律缺乏权威,政府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很多早期制定的法律已经不适合中国目前的状况。也就造成了与新通过的能源立法之间的不协调。而在能源法的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来做指导,立出的法更多是体现了立法者其自己对于能源各方面的理解。
三是能源法律制度不健全。能源法律制度是国家能源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规定能源开发利用关系以及政府法律规制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一系列准则,以及这些准则所形成的行为机制与结构的运作方式.能源法律价值侧重于法律的应然层面,主要研究能源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对于理解能源法律理念是极为重要的。在能源开发、利用与管理领域缺乏基本的和具体的能源法律制度来规范,存在法律的空白或盲区。迫切需要能源法律制度来规制能源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法律制度、国家支持节能管理制度、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律责任制度等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二)完善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
必须完善能源法律制度:能源管制的原则、能源战略、能源管理与监管体制及其权力的分配、能源市场与政府监管制度、能源市场竞争与反行业垄断制度、能源财税与价格政策。协调、主管、协管、监管等主体,安排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储备与应急、标准、统计、审计等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为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国家对能源行业的监管职能,保障我国能源供给得到相对满足或稳定供给,整顿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必须制定和完善能源法律法规。对能源的资源勘探、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价格制度、储备制度、投资制度、税费制度、统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等各项政策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或确认。建立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应急体系的法律制度。规范能源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中国和世界产生的巨大影响。实现保障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规范能源利用,加强能源合作的目标。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中国的能源安全和应急体系,如能源储备制度、能源应急制度等,保证能源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能源战略、方针、政策、思路都很重要,成熟的战略、方针、政策可以制定为法律。通过制定能源法,明确有关能源政策制度。能源政策、能源法律、法规应该协调一致,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
我国能源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基本确定,但思路不是很清楚,更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的措施;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不明朗,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石油、煤炭企业设备老化、事故增多;能源价格,尤其是石油、煤炭的价格体系没有理顺,严重影响其增长速度;燃料动力的生产潜力与世界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生产成本偏高的现象依然存在;能源市场基础结构不健全;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面临巨大威胁;能源管理体制不明确,不顺畅;能源外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策略与方法的问题;能源立法和能源立法研究严重滞后,缺乏稳定和发达的法律支撑体系和能源标准、能源认证系统。
正在指定的《能源法》应将涵盖国家发展能源经济战略方针、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制、管理、能源安全及节能等内容。《能源法》的制定实施,将解决我国能源消费增长与经济增长,能源供应与能源消费,以及能源供给与能源安全等制约能源发展的三大矛盾,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起到重要作用。制定能源法有利于调整基于能源开发、加工、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发生的能源物质利益关系。
1.在能源立法中树立新的能源安全观
一是要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全球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和消费国之间、能源消费大国之间的对话和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政策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油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给,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在能源需求和供给基本均衡的基础上确保稳定的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及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能源需求得到满足。
二是要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应该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节约能源,探讨建立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要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这些领域的合作,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推广等问题,使所有国家都从中受益。
三是要维护能源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应该携手努力,共同维护产油地区的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和矛盾,而不应该把能源问题政治化。同时为了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居安思危,使以下理念深入人心。
我国应从树立正确的能源安全战略和安全观、建立健全高效的能源安全政府管理体制和构建完善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等几个方面着手来确保我国能源安全。
2.在能源立法中贯彻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
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事关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在能源立法中,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能源效率不断提高和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的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质言之,我们应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体来讲,我国应该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实行能源国际化战略;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有效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的生产、转换与利用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在能源法领域里初步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为今后更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为了实现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我国还应才取相应得保障措施,如将节约能源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通过政府驱动、公民参与、总量控制、排污交易实施环境友好的能源战略等等。
在能源法律和政策领域里,我们要树立可持续能源理念:清洁化、优质化、高效化;在节约优先的前提下讲开发与节约并重;能源、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
可持续能源理念:可持续理念主要是指清洁化、优质化、高效化;在节约优先的前提下讲开发与节约并重;能源、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
由于我们目前的主体能源仍旧是不可再生的。所以在能源的利用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坚持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在能源法律和政策领域里,主要鼓励和提倡下面三个方面:一是大力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需求总量;二是是多元发展,改善能源结构;三是加强国内资源勘探,适当利用境外资源。
第一,大力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需求总量。在能源形势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构筑节能产业体系是根本。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节能,立法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由于我国的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发展较晚,在三大产业中所占比重一直比较低,但是第三产业却是能源消费最低的,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此为节约能源的方法之一。由于科学技术及社会发展等原因我国在能源利用方面许多技术和设备都十分落后,对此我们应该赶紧淘汰那些落后的设备、学习新的节约能源的更好的技术,同时我们应该用立法来规范和执行。我们应该构建以下能源法律制度: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高耗能产品、设备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国家推行和鼓励开发利用节能技术制度;同时一切行为都严格按照这些在制度来做。
第二,用法律和政策鼓励能源多元发展,改善能源结构。改善能源结构主要是指降低煤炭和石油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大天然气和水电能源等新能源的比重。由于煤炭和石油在目前的能源消费体系中占的比重很大,但是本身却是不可再生能源,我们要早做打算,我们不能等到煤炭和石油竭尽那天。故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其他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跟核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际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为“后石油时代”及早做准备。瑞典早就在为“无油世界”做准备,确立了农林业是能源生产者的“能源农业”概念;巴西提出今年年底以前完全摆脱石油进口;美国政府和企业各投资50%大力发展农林生物液体燃料,计划到2050年要替代25%的中东进口油。提起可再生能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它离我们发展中国家太遥远了,它的昂贵价格使我们望而却步,它只是发达国家的游戏,我们玩不起太阳能、风能这样的东西。这是观念上的问题,也就是到底要等到几十年后煤和石油都行将耗尽时再改变方向,还是现在就及时地开始使用可再生能源。因为,目前它是惟一取之不尽的能源,而传统能源如石油只能再使用60年。如果你有孩子或孙子,你就会特别在意他们到时候没有能源可用了怎么办,所以你就会愿意为了他们从现在开始使用可再生能源。如果这样,我们就不会介意若干年后的石油价格会涨到多高,因为我们已不再需要它了。
第三,加强国内资源勘探,并适当利用国外资源。由于我国的勘探水平很低,所以还有很大一部分资源没有被发现,我们需要加大勘探的力度,同时我们也要适当的利用国外资源,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四,加大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两个方面的新突破是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落实的关键。应尽快完善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有利于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管理体制;加快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打破行政垄断,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构建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深化能源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技术创新应在中国可持续能源发展道路上发挥重大作用。建议加大政府在能源领域的研发投入,显著提高能源研发投入所占的比例;根据终端能源需求选择国家关键技术,动员产学研各方的力量组织攻关;通过建立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不断推动企业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使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进入一个良性轨道。
第五,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石油安全。从长远和全球的观点来看,所谓“能源问题”,确切他说就是石油问题”。石油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全球政治格局、经济秩序和军事活动的最重要的一种商品。几乎所有国家都把石油安全置于能源战略的核心位置。而所谓石油安全就是保障数量和价格上能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的石油供应。
所谓石油不安全主要体现在石油供应暂时突然中断或短、价格暴涨对一个国家经济的损害,其损害程度主要取决于经济对石油的依赖程度、油价波动的幅度以及应变能力。应变能力包括战略储备、备用产能、替代能源、预警机制等。
综合分析,国内外石油资源、供需状况以及石油安全对策共同构成影响中国石油安全的三大因素。应在准确把握现代国际石油市场和石抽地缘政治的特点的基础上树立我国正确的石油安全观,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在石油安全。首先,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放在第一位。除此,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快国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快石油科技发展;二是尽可能加入到国际合作架构中,全面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积极参与期货和现货交易,将市场做为获得石油产品的主要手段;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和预警体系。
中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乐观的,但是走好这条路需要作出四个转变:(1)从“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经济效益”的“两高一低”发展模式,转变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两低一高”模式;(2)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经济,转变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同增效的“绿色经济”;(3)从对资源掠夺式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生态侵略型经济”,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型经济”转变;(4)通过进行大规模的生态建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从“生态赤字”向“生态盈余”转变。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发展情况,我们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能源发展之路不能照搬照抄,我们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在能源立法中梳理和健全政府能源管理体制
中国政府近年来对能源安全高度重视,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设立了能源局,并成立了国家能源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我国能源管理存在制度缺陷。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五年后的1993年,国家能源部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能源安全出现了许多现实和潜在的问题,而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能源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借鉴美国的经验,从更有效地应对中国能源行业所面临的挑战方面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我国成立能源主管部门对能源安全至关重要。美国能源部成立于1977年,由原来的50个政府有关机构合并而成,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美国核能研发和核安全工作、联邦政府能源政策制定、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相关技术研发、环保能源的生产和利用以及核武器研制、生产和维护等。美国能源部也是美联邦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管理和资助机构,下设24个世界一流的国家实验室和大型科学试验设施。美国能源部负责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进行核武器及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目标: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促进环保能源的生产和利用;通过不断的科技进步来拓展未来的能源选择;在能源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
能源产业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政府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协调能源政策,主管能源安全的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要改组相关部委与企事业单位,将必要的权限收归能源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以能源战略管理为核心的能源监管体系;还需要出台一些协调一致的针对能源安全的方法措施、实施超部门、权威性管理与协调。同时,政府应着重在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实施综合能源战略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按照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现代监管制度。应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在进行经济监管的同时,加强技术、安全,环保等社会监管手段。建立集监管性、技术性、专业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监营机构,不仅可加强政策执行的力度,也能使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制定政策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能在监管机构与政府决策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实践表明,要实施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必须要有健全的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应得法律、法规。当前我国能源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性矛盾均很突出,能源消费畸形增长是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根源。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才能更好的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要保证可持续能源发展,我们必须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完备能源法律体系,完备能源法律制度。
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得基本框架设想: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统一的,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在这里主要有三个层面:能源基本法;能源单行法律;能源配套法规。
能源法律必须完善关键的能源制度。
战略规划制度:立足国内,结构多元,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环境友好。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规划方法革新等。
统一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能源的体系和管理规则,包括能源储备应急以及少量适当的关于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量化目标约束制度等。
增强正向力制度:包括对清洁能源、替代能源、资源节约、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资、信贷、财税、价格、进出口等正向激励制度,也包括在竞争性领域或环节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对垄断性领域或环节适度开放、加强监管的制度等。
克服摩擦力制度:包括横向的部门权责明确,工作协调制度,也包括部门间、中央和地方间的利益协调制度等。
改变反向力制度:包括改变那些鼓励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低产出和不能故能鼓励提高采收率、提高能源效率的各项制度。
最后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具体来说,首先,因该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制定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的能源法,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能源的类别(一次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保护一次能源的开发、提倡和奖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破坏和浪费能源及其资源的惩处、实施和监督实施能源的机构,等等。另外,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11月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但是到目前为止与其配套的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法律和相应得煤炭、石油和电力等各行业的能源政策或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尚未公布和确定。因此,为促进节能,应根据需要完善节能法,并加快制定节能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全社会用能行为,其重点是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
其次,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储备法》和《紧急状态下能源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以克服石油工业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这将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可持续供给,保证石油工业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有关石油立法的内容可以包括:石油能源的战略地位、资源供应协调管理规定、价格与税费规定、油品流通指导规定、国内合资合作政策、海外投资政策、外交外贸政策、国家战略油田储备政策、国家石油储备政策、危机处理应急保障措施,等等。
最后,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前我国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整顿和规范能源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能源体系的一个最大缺陷就是法律法规不配套。为促进节能,应根据需要完善《节能法》,并加快制定《节能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全社会用能行为,其重点是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国际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而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律建设还很滞后,己经影响到能源的改革和发展。
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能源立法工作,促进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证能源效率的提高。首先,应从以法律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制定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的《能源法》。其次,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将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因此,应抓紧制定和修订《反垄断法》等维护公平竞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此外,应加快制订《石油法》和《天然气法》等行业法,以有力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可持续供给,维护行业内有序竞争。为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应加强执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全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管理。
此外,还应建立“风险采购”方式的安全屏障和能源安全方面的危机预警与应对机制,发展核电产业,进一步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和减轻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压力。
【作者简介】
莫神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能源蓝皮书,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06)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2006年7月。
[2]肖国兴.能源法的制度理性及其法律逻辑,〔C〕中国能源法论坛(上海)的演讲文献,2006,12,15。
[3]叶荣泗.能源变革与能源法律跟进,〔C〕中国能源法论坛(上海)的演讲文献,2006,12,15。
[4]吴钟瑚.中国能源立法:评析与前瞻,〔C〕中国能源法论坛(上海)的演讲文献,2006,12,15。
[5]肖国兴.能源效率与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J].环境保护,2005年。
[6]李文虎.英国的绿色能源战略[J].世界环境[J]. 2004年01期。
[7]何一鸣.日本的能源战略体系[J].现代日本经济, 2004年01期。
[8]莫神星.突破能源瓶颈的法律调控机制[J].东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04期。
[9]邹广严.能源大词典,[M]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1月,成都第一版。
[10]袁世全.中国百科大辞典,[M]华夏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
[11]叶荣泗.吴钟瑚.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10月。
[12]刘伟.世界主要国家能源形势,[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年10月。
[13]何建坤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翻,[M]2004年6月。
[14]张迎新.各国能源概览,[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年5月。
【参考文献】
[1]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页。
[2] 《国际石油经济》2004年第1期。
[3]张雷:《中国能源安全问题探讨》,载《中国软科学》,2002.(4):7-12。
[4]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132页。
[5]莫神星.突破能源瓶颈的法律调控机制.东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
[6] 新华社2005年10月18日发表题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该终结了》的评论员文章
[7]美国能源部/美国能源情报署:《国际能源展望:2000》,2000年3月。
[8]根据“中国在线”的报告。
[9]国际能源机构,《中国在全世界寻求能源安全》,经济合作开发组织/国际能源机构,2000年。
[10]太平洋西北实验室,《天然气与中国的环境》,1999年。
[11]国际能源机构,《中国在全世界寻求能源安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国际能源机构,2000年
[12]国际能源机构,《中国在全世界寻求能源安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国际能源机构,2000年
[13]正如上述麻省理工学院的报告所指出的,见国际能源机构的《煤净化技术:到2010年的市场与机会》,国际能源机构,巴黎,1996年。
[14]叶荣泗.能源变革与能源法律跟进,〔C〕中国能源法论坛(上海)的演讲文献,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