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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110网律师

我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问——
徐明良律师:
2006年1月17日,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我公司出面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为5个月,但未约定保证期限。
2006年2月12日,某企业向银行归还了260万元。2006年3月15日,某企业又向该银行申请贷款22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但我公司并不知晓。
2006年7月,该银行向某企业催交还款,但某企业一再请求宽限。2007年2月起,该银行便要求我公司承担46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请问:我公司还须承担460万元的保证责任吗? 叶正安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例中,某企业归还了260万元借款,则你公司的保证范围随之也就只剩下240万元的借款。至于某企业新增加的220万元债务,由于某企业未经你公司同意,你公司便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你公司与银行签定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你公司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就应为借款合同届满之日(即2006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由于银行于2007年2月才要求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其权利和你公司的责任期限已过,你公司就没有义务再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你公司本应承担24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你公司请求权利,你公司已被免除保证责任。
徐明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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